请选择 目标期刊
最新录用
镜像疗法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在脑卒中患者上肢功能障碍康复治疗中的效果观察 下载:237 浏览:2456
摘要:
目的:是探讨采用镜像疗法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对脑卒中患者上肢功能恢复的效果。方法 主要的研究对象是采取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海南西部中心医院住院收治的60例脑卒中偏瘫患者。将60例患者随机分配成对照组和观察组各30例,对照组给予常规的康复治疗,观察组在常规的康复治疗的基础上采用镜像疗法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进行康复治疗训练。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患者的上肢运动功能评分、功能评分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评分进行对比。结果 在治疗的第6周相比于治疗前有较好的治疗效果;治疗的第12周与治疗第6周相比有明显的治疗效果;第6周和12周的观察结果显示,观察组的上肢运动功能评分、UEFT评分、日常生活能力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义意(P<0.05)。结论 使用镜像疗法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的康复训练对脑卒中患者上肢功能恢复有显著的治疗效果,能够提高患者日常生活能力、日常生活质量和运动能力等。
神经肌肉电刺激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对脑卒中偏瘫的康复效果 下载:155 浏览:1265
摘要:
目的 探讨脑卒中偏瘫患者接受神经肌肉电刺激结合强制性运动疗法的治疗方式及效果。方法 研究选取了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我院收治的60例脑卒中后偏瘫患者。通过随机数表法将这些患者分为两组,每组30人。常规组接受标准的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而实验组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强制性运动疗法。研究通过回顾分析两组患者在治疗前后的Fugl-Meyer评估(FMA)、Barthel指数和Lovett肌力级别。结果 治疗前,两组患者在FMA评分、Barthel指数以及Lovett肌力级别上的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实验组在FMA评分、Barthel指数和Lovett肌力级别上的提升明显优于常规组(P<0.05)。结论 神经肌肉电刺激联合强制性运动疗法对脑卒中后偏瘫患者的康复具有显著效果,这种综合治疗方法不仅能显著提高患者的运动功能和肌力,值得推广。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的研究 下载:83 浏览:1055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加深,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有所规制,但仍存在缺陷。当前,我国行政垄断现象普遍,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和资源配置,还导致市场调节机制受行政权力干预而失效。因此,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出发,深入研究反垄断法中的政府垄断问题,分析行政垄断的成因,进而提出了规制政府行政垄断实施路径。
强制性运动训练在儿童脑瘫康复治疗中的临床价值研究 下载:263 浏览:2526
摘要:
针对儿童脑瘫康复治疗,评价强制性运动训练的临床效果。方法 将我院儿童保健科2019年2月~2020年2月收录的82例患儿进行研究,分别实施常规运动训练以及强制性运动训练,评价康复效果。结果 观察组治疗后的Barthel以及FMA较对照组均更高,对比有统计学差异(P<0.05)。观察组的临床治疗总有效率(97.56)%)较对照组(82.93%)更高,对比有统计学差异(P<0.05)。观察组的满意度(100.00%)较对照组(87.80%)更高,对比有统计学差异(P<0.05)。结论 强制性运动训练能改善儿童脑瘫患儿的运动功能,提升治疗效果,增加满意度,值得推广。
强制性运动疗法在脑卒中偏瘫康复治疗中的应用价值 下载:286 浏览:3169
摘要:
目的:探究在脑卒中偏瘫康复治疗中采用强制性运动疗法的临床效果以及价值。方法:本次选取300例在我院治疗脑卒中偏瘫患者纳入本次研究,病例选取时间在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之间。我院将患者采用随机数字表法方式平均分为两组,实验组150例、参照组150例。参照组患者予以常规运动疗法,实验组患者予以强制性运动疗法,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的运动功能、日常生活能力和步行速度评分等。结果:治疗前两组患者运动功能、日常生活能力和步行速度评分无明显差异,P>0.05无对比意义。治疗后实验组患者的运动功能、日常生活能力和步行速度评分等均高于参照组,数据比较结果(P<0.05),具有可比性。结论:脑卒中偏瘫患者采用强制性运动疗法效果显著,能明显提升患者的运动功能、日常生活能力和步行速度,具有广泛推广以及应用的价值。
建筑材料检测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研究 下载:156 浏览:1606
摘要: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材检测是关键的内容,是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重要组成内容,由此,开展建材检测工作,将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结合建筑材料概念,对建材检测重要性开展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还探讨了有关的检测方法及手段,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
浅谈公司法中强制性与赋权性法律 下载:675 浏览:3533
摘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司成了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如何完善对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公司法中不光有强制性规定,也有赋权性规定。两者看似背道而驰,但又都是公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试图理解强制性法律与赋权性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两者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对市场与社会的稳定起到的积极、或者消极作用。充分利用和发挥两者的优势,尽力规避其存在的缺陷,在适用的时候结合实际情况,把握衡量的“度”。使得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以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1]

版权所有 © 2025 世纪中文出版社  京ICP备20240860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