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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代理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下载:86 浏览:477

林强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1期

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对代理类型、连结对象与连结点的界定均不清晰,需从学理上予以重述。第1款中的"代理"不能径直依民法来解释,宜从功能识别与目的识别的原理出发,将法定代理与机关代理排除在外,而仅指涉意定代理。代理实体法的学说与体系构造影响着冲突规则的设置。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冲突法的立场出发,我国都应采纳德国的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而非混合继受英国法与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继受该德国学说时,需明确代理内部基础关系与外部法律行为均可在第16条之外找到对应的冲突规则,第16条的连结对象只为意定代理权。第16条第1款前段的"代理"应进一步限缩解释为意定代理权,第1款但书未来宜完全删除。在依第16条规定的主、客观连结点确定意定代理权的准据法时,应依实体类型作精细化的利益衡量,从而具体化连结点的运用。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法律行为解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 18 下载:75 浏览:437

刘勇 《法学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契税规定的解释应考虑私法规范之变动,存在超越文义之必要,以避免法秩序内部的矛盾。对契税法性质的认识应避免"财产税"的笼统表达,将其明定为流转税中的"不动产取得税"。由此,契税义务之构成以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为要件。在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之场合,宜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解释为登记时;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时,虑及登记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以及计征契税、滞纳金之便利,也应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规定为登记时。而在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之场合,纳税义务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返还契税。若当事人合意解除原因行为,则之前缴纳的契税并不构成溢缴税款。对于预售合同"更名",若尚未办理登记,则原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缴契税。

无效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兼论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下载:69 浏览:167

殷秋实 《法学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自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产生之初直至现代,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均极为模糊,在历史上二者之间一度并无区分。尽管在现代法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和法律行为解释仍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法律行为解释并不改变当事人对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法官为当事人创设了包括主要权利和义务在内的新法律行为,因而改变了要素。特别是在有名合同中,这种区分更加显著。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制度,这带来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正当性的问题。由于法律行为只是当事人达成目的的工具,而且与原无效行为效果类似的替代行为能够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正当性。考虑到我国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合同由于违反行政规范而动辄无效的不足,应以承认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为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官恣意裁判或者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在程序上只允许当事人提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请求,而禁止法官主动依据职权予以转换的方式加以规避。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限制探讨 下载:164 浏览:2571

陆玉维 《争议解决研究》 2021年7期

摘要: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作私法自治原则或自愿原则,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自由,在整个私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现代民法领域,这一原则受到了限制。文章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和实质说起,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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