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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权:一个民法典物权编应当新增的用益物权 下载:53 浏览:329

唐俐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10期

摘要:
目前中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将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定位为海域使用权,其母权定位为海域所有权,在理论上存在瑕疵,在实践上产生"换证难"等问题。填海造地的本质是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广泛的公私利益和国家的多重身份。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的权能应当涵盖填海造地的各阶段内容,应创设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及填海造地物权制度重构的基石,填海造地权在权利来源、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等方面都具有复合性,宜将其在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并通过明确填海造地权的设立、内容、权利的转让与消灭等制度重构中国的填海造地物权制度。

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以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为线索 下载:56 浏览:339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3期

摘要:
在当前立法研究和改革实践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未如同"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一样受到重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有益于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在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面临着权利性质错位、主体制度残缺和权利内容贫乏等现实困境。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致力于彰显其私权品格,健全其主体制度,并充实其权利内容。

民法典物权编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进路 下载:36 浏览:435

龙俊 《法学学报》 2019年2期

摘要:
消灭隐形担保应成为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构建的核心思路之一。基于此,采用占有改定这种伪公示方式的动产让与担保,或者缺乏公示的"后让与担保"不能进入民法典。但是,在证券交易中,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设计无法满足"强制平仓"的功能需求,有一定的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此外,让与担保制度也能起到缓和过于刚性的"禁止流质流押"规定的作用。未来民法典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存在三条可行的进路:其一,在构建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全面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二,仅在现行法存在有效公示制度的场合,通过特别法或者交易习惯有条件地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三,完全否认让与担保制度,但是通过变通解释担保物权实现规则中的"变卖"制度解决"强制平仓"的问题,通过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既有让与担保交易转换为其他有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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