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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维格的法律保护请求权论 下载:63 浏览:395

任重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赫尔维格被誉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学之父",但我国尚欠缺对其学说的全面引介和深入研究。本文以赫氏法律保护请求权论为中心,在对赫氏其人略作铺陈之后,集中介绍和讨论赫氏法律保护请求权论的概念、学说缘起和基本主张。此外亦有论及赫氏与彪罗、瓦赫和科勒的诉权论战,并对赫氏之于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性、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贡献略作个别考察。最后,本文还初步总结了法律保护请求权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可能的启示。

“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兼论《税收征管法》修改如何对待债法性规范 下载:17 浏览:351

侯卓 《法学学报》 2019年9期

摘要:
税收固然具有债之属性,但应否循债法的逻辑理解甚至重构税法,则属另一层次的问题。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力关系,实寄寓控权意涵。反倒是"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建立在曲解立法者原意的基础上,主要是为税法的学科独立性张本,其必要性在提倡"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当下大为削弱。与通常认知相左,"债务关系说"对实体税法的制度设计无甚影响,塑造程序税法的能力反较突出。税收征管法吸纳债法规范应进行协调性、实效性评估,做好规范转化工作,破除债法逻辑必较公法逻辑对纳税人更有利的迷思。《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应立足征管过程的权力属性,对税务机关赋权与控权并举,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至于债法规范的植入,则应持谦抑立场。

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的风险及法律应对 下载:64 浏览:382

尹迪 《法学学报》 2018年5期

摘要:
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采用信托投资模式,在本质上,其属于兼具自益性与他益性的公益信托。该类信托内含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的复合性,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养老金市场化运营的内部风险,另一方面也对养老金投资法律规范的构建提出了制度需求。在当前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规范存在疏漏以致对市场化投资风险规制不足的背景下,要实现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的统一,就须在正视参保人之受益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中的管理权、投资权以及监督权的权义结构及其分配重新加以审视,以便能更好地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民生保障功能与经济促进功能。

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的风险及法律应对 下载:36 浏览:276

尹迪 《法学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采用信托投资模式,在本质上,其属于兼具自益性与他益性的公益信托。该类信托内含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的复合性,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养老金市场化运营的内部风险,另一方面也对养老金投资法律规范的构建提出了制度需求。在当前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规范存在疏漏以致对市场化投资风险规制不足的背景下,要实现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的统一,就须在正视参保人之受益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中的管理权、投资权以及监督权的权义结构及其分配重新加以审视,以便能更好地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民生保障功能与经济促进功能。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下载:63 浏览:387

徐靖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9年4期

摘要:
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中国现代大学治理的法定构成要素;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最高学术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则是兼具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复合型机构。根据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自权力轨道内履行学术或行政职责,有交叉亦有重叠。科学界定二者法律关系的根本在于有效辨识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的范围和本质。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奉行"学术与行政相对分离"原则;而在程序法律关系中,二者则应践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规则。

法律关系与概念的元形式 下载:65 浏览:825

吴承昊 《法学学报》 2024年11期

摘要:
韦斯利·钮科姆·霍菲尔德曾是一名化学家,化学这一自然科学从原子、分子这一角度分析世间万物的组成、性质、结构,通过了解化学反应探究一种物质转化为另一种物质。霍菲尔德将这一思想运用到法学领域,将一个个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解剖、化约,使其转化为简单的几组基本法律概念。他坚信,任何复杂的法律关系都可以化简为其构建的基本法律概念。霍菲尔德将其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最小公分母”,王涌教授将其称之为“元形式”。

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特征的讨论 下载:749 浏览:3907

王玉文 《法学学报》 2021年8期

摘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的盲目性、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决定了需要政府介入和干预经济。政府通常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直接投资等方式干预经济。经济法律关系市场主体具有身份性、不平等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由此决定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

国际信用证与国内信用证法律关系对比 下载:746 浏览:3761

高菲 《法学学报》 2021年8期

摘要:
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从名称和功能上看似是一样的,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上却又截然不同,这两种信用证的区别不仅是应用于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本文从法律渊源、适用贸易种类、信用证的独立性、在贸易中担任的支付结算作用四个方面进行了对比,从各个方面对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的法律关系进行对比,剖析了两者之间的异同以及信用证各个角色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内信用证虽然脱胎于国际信用证,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又具有自身的诸多特点,在应用和法律关系上区别于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主要体现的是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形成的交易的惯例,而国内信用证主要受我国法律法规的管理制约,更多的体现的是管理上的条款,而非约定俗成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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