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作为关键基础能源,影响着人民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稳定运转。现代社会发展对电力稳定供应的大量需求直接导致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扩大、质量要求提升、管理难度加大。然而与建筑工程项目不同,电力工程作为国家基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建设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使用年限久等特征,由于其发展的相对滞后,故在电力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过程中面临较多的障碍,尤其是在工程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
一、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风险
总承包业务风险①业主依仗其强势地位,在招标、谈判和签约阶段,迫使总承包方接受不合理、不平等条约,造成总承包方合同履行困难。②因自身管理原因,不能根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工程进度,工期拖延而被业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③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因设计、采购或施工方选择、管理不到位,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索赔、解约和终止合同。④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业主或安监部门行政处罚,项目暂停或解约,赔偿损失。⑤业主资金困难不支付合同款项,或基于以上条不支付合同款项。⑥业主方提出增加合同范围或提高设计标准,导致合同外工程量增加却拒绝增加相应价款。⑦业主要求总承包方就工程质量,与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分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⑧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限和要求提出索赔,对工程索赔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不到位,工程索赔不能落实。
二、电力勘察设计企业投融资+总承包业务模式
目前,学术界尚未对投融资 + 总承包模式有精准的定义,市场中主要的承包商也大多结合自身特色总结了投融资 + 总承包开展的具体方式。
1、I+EPC(投资 + 总承包)模式。即总包方依靠技术、设备、政府关系等有利于项目推动的、资本以外的核心优势,换取入股资格,从而进一步获取总承包建设资格并分享未来的投资收益。该种模式需要总包方在推进项目核准方面有着极强的、不可替代的核心优势,方能获得入股的资格并进一步获取总承包资格。
2、I+F(被动)+EPC(投资 + 被动融资 + 总承包)模式。该模式与 I+EPC(投资 + 总承包)模式非常类似,只是由于总包方有了参股行为,因此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占股比例的融资担保责任。该模式的特点与当前面临的环境与上述分析的 I+EPC(投资 + 总承包)模式。
3、F+EPC(融资 + 总承包)模式。即总承包方为了承揽项目,主动承揽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融资责任,待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业主归还总包方前期垫付资金。对于新能源项目,随着能源审批权限的下沉,地方发改部门能够直接对项目进行核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目前各类电源项目核准文件往往都集中在具有很强属地优势的地方企业手中。但为了防止核准项目被转卖,发改部门在核准文件中都明确要求在项目建成以前不得变更真正的实施主体。正是由于以上各类原因,目前形成了能够取得项目核准的,却没有资金建设;有能力进行项目建设的,却无法取得项目核准的怪圈,现将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开展 F+EPC(融资 + 总承包)模式的要点整理如下。
(1)协议条款设定。若要为项目业主主动承担融资建设的责任,需要在开始之前便与其签订相应的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该项目必须优先选择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开展总承包建设,若未能中标,则本协议无效;2)项目业主的注册资本金必须实际出资到位;3)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公司的股权全部质押给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并且为所有相关融资行为提供担保;4)建设期内,所有资金使用必须经过电力勘察设计企业的确认;5)在项目业主归还所有资金以前,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印章、财务印鉴等均交由电力勘察设计企业保管;6)由电力勘察设计企业自行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融资;7)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业主应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前期全部垫付资金以及相关的融资成本和其他费用;
(2)融资方案设计
一旦签订了合作协议,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开展融资行为。由于是代项目业主融资建设,因此无法取得专项的项目建设贷款。依照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总体投资是由设备购置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其他杂费三部分组成,因此融资方案展开。
设备购置费用。目前电源总包项目,主要的成本支出都集中在设备购置方面。因此,解决这部分的资金问题是整个项目融资的最关键环节。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业便是为项目业主提供设备购置的金融支撑,其从项目设备融资租赁的资金流、发票流等各个环节涉及的融资价格、融资期限、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增值税分配等各个环节均需要与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密切对接,在双方一致认为在对项目本身进行细致的评估基础之上,该种 F+EPC 模式的设备采购融资租赁业务是可行的。
建筑安装费用。经过多年的诚信经营,以及与合作银行机构长期的良好合作,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在做好项目评估、业主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好手中的授信额度,以比较低的利息办理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解决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费用。
4、I&F+EPC(投融资 + 总承包)模式
已核准项目和 F+EPC 模式中业主完全没有融资能力不同,有些较大的企业,其资产规模大、现金流较好,但是由于资产负债率比较高,融资需要时间周转。面对这样的项目业主,则可以运用 I&F+EPC 模式,在解决项目业主融资出表问题的同时,换取投资入股的资格并降低融资风险。
(1)融资方案设计。与 F+EPC 模式中业主需求有所不同,该例子中的 A 公司只是希望解决融资出表问题,围绕这一核心问题,主要开展以下步骤:首先由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寻找金融机构(一般为资产管理企业),并尽量寻找其他关联方共同设立一支合伙制能源基金,该能源基金的规模为 1.2 亿元。根据目前市场中的情况,不少银行旗下的资产管理企业仍然能够按照 1:1 的配资比例进行优先股入股。
(2)未开发项目。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按照分析中成立能源基金的方式,设立一支专项开发基金,主动去联系有项目开发需求和能力的企业,以解决对方融资出表问题为抓手,在项目取得核准前期便完成谈判,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去申请项目的核准,这样的话,进一步避免了能源局对倒卖路条的限制,以及银行对项目专项贷款的要求。该种模式不仅适用于电力项目的开发,对于 PPP、市政项目等,均可采用此种模式,该种模式应当成为现金流好、社会信誉高的电力勘察设计企业今后主动开发电力的重要手段。
电力作为关键基础能源,影响着人民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稳定运转。开展投融资与总承包业务模式由于其所主要对应的市场环境不同、业主需求不同、风险程度不同、操作复杂程度不同,因此并无单纯的好坏之分,电力勘察设计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外部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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