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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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争议解决研究,2024.3. DOI:10.12721/ccn.2024.157180.
摘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品牌历经岁月而发展成了国际知名品牌,而另一些品牌则“昙花一现”,最终沦为了过去式。像“巨人倒塌”和“爱多闪烁”这样的例子就很多。“名牌夭折”的原因在于,一些企业利用市场推广作为一个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的切入点,却没有建立起能够支持该品牌持续增长的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这就造成了许多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技术依靠的窘境。以 A公司为例,以其科技实力及品牌影响力,已连续十四年稳居全国第一,并跻身世界四强之列。正因如此,国内很多企业都把竞争的重点放在了价格上。在此基础上,结合 A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 A集团知识产权战略
DOI:10.12721/ccn.2024.157180
基金资助: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步确立与健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与财产,已成为各经济体进行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它不但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无形财产”,同时也是一种合法的智力成果,它是企业在市场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在中国入世后,我们的企业已身处一个巨大的国际市场之中,在这样一个既有竞争又有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我们的企业必然会参与到全球性的竞争之中。

2 A集团品牌成长路径的研究

2.1 产品运营阶段

一九八四年, A集团公司提出以“商贸、工业、科技”为核心的发展策略,也就是以“汉卡”作为发展的核心,通过服务贸易来累积资金。同时, A集团还明确了“搭班子,定策略,抓队伍”的经营思想,加强了企业的协作能力;采用“平底快船”式的管理架构,各职能部分均归董事长亲自调度,集权化,保证了企业的柔性。1986年, A公司推出了以电脑辅助用品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市场拓展策略。可以看出,这一时期 A公司的产品销售以营销渠道为主,已经具备了研发周边配套的功能,也就是以 SCM (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增长模式。

2.2 品牌运营阶段

为了满足顾客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要,在一九九四年, A公司建立了一套“一进一出”的销售体系。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 A公司已经拥有了一些产品的发展(但是还没有什么核心技术的研发),并且采取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营销战略,这让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创造出自己的品牌,也就是,它以 OBM (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的增长方式为主。

2.3 区域名牌阶段

为了提髙公司的声誉, A公司推出了一系列的服务产品,包括:“站式解答”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便利,全程监督保障。2003年, A公司完成了商标标识体系的升级,2004年又并购了即时通讯公司的个人电脑业务。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时期 A集团加大了自己的核心技术研发力度,同时也加大了国际运作的力度,目的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的资源的综合运用来促进品牌的增长,也就是它采用了 GIM (全球逻辑管理)的增长模式。

3 A集团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问题

首先,国家尚未对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精确的界定,限定的主体范围较窄,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重点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尽管在法律上有对电脑软件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对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各类无形的结果却相对匮乏。其次,我国没有建立健全的民事赔偿制度,使知识产权人维权更加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侵权人的地位也呈现出多样化,而现有的在线侵权赔偿制度还不够完善,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人维权的实现。例如,百度文库侵权案件中涉及的文本和图像数量巨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但是,因为有了中介,所以对权利人的赔偿能力大大降低。

3.2 司法问题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着跨国的特点,因此,在出现跨国知识产权争议时,很难准确地确定其管辖范围。通过对国际私法的深入研究,可以发现,由于对侵权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侵权案件的所在地,因此,对于网络侵权案件,通常会有更多的法院对其进行司法管辖。由于案件受理时间和非主要损害发生地等多种原因,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效率低下。而且在面对民事侵权的时候,因为牵涉到很多法庭,所以很可能会出现争抢和推诿等不良行为,大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

4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4.1 完善立法体系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识别和保护。举个例子来说,就像前面所说的,它是一个单位的一项重要的商业资产,现在,在国内,它仍然被视为商标来进行管理。事实上,由于互联网域名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大,单纯地把它作为一个品牌来进行管理,并不能满足现在对它的管理需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与管理暂行办法》于一九九七年制定,已有20余年的网际网路发展历程,显然已不能满足现时之需要。为了更好地保障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安全,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立法和规制。

4.2 完善司法体系

当前,我国在互联网上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地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对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清楚等问题,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工作。在此情形下,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修改、完善我们的法律规定。还可以引进欧洲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在不损害法院主权的前提下,充分保证权利人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目前,我国司法机构所能获得的救济渠道很少,主要是向权利人提供有关政策、法规等相关的资讯,而对权利人的补救措施则显得十分薄弱。德国推出了《中小企业专利维权方案》,美国成立了发明人协助中心,为权利人提供多元化的司法协助,这对维护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需要司法机关、有关社会团体对其进行更多的创新和改进,使其真正发挥其对知识产权的保障作用。

结语

网络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但也为许多产业和民族的发展留下了一定的隐患,网络时代,由于知识产权的变化,使得保护的难度大大增加,然而,在当今的社会,知识产权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所以,我们必须从法制的视角,对现有的保护问题进行剖析,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讨论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在当今的信息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要想保护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最基本的途径还是要依赖于法律,必须要对现行的知识产权进行扩展,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保护法规,以便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并证实网上的侵权行为,从而使我国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制度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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