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社会救助制度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比较与启示
王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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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涛,. 中英社会救助制度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比较与启示[J].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2025.1. DOI:10.12721/ccn.2025.157002.
摘要:
英国作为福利国家的起源,基于宗教慈善文化传统,使得其早期社会救助出现了社会优先于国家的情形,形成了“社会主要参与救助、国家参与消极救济”到“国家主动全面参与救助、社会部分参与救助”再到“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参与救助”的态势演变过程。我国现阶段社会参与救助力量与日俱增,但贡献多来源于市场经济组织而非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性企业。通过比较,可发现我国有必要在今后加大对市场主体、非营利企业和社会性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支持和培育,进而形成“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参与高质量救助”的新时代局面。
关键词: 社会救助国家社会中英比较
DOI:10.12721/ccn.2025.157002
基金资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迅速发展,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为核心、各专项救助制度并行、临时救助作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庄严宣告我国全面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历史性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当下正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1]但据《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显示,当年我国企业捐赠总额共计1218.11亿元,个人捐赠524.15亿元,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捐赠占16.48%。非营利性组织占比薄弱。而作为福利国家起源的英国,经历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演变过程,虽其人口不足我国的1/20,但其社会救助制度中“社会”与“国家”相互协作的文化与探索实践可以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新时代发展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一、英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脉络

随着自由主义到纯粹福利主义再到福利多元主义的转变,英国的社会救助经历了“社会主要参与救助、国家参与消极救济”到“国家主动全面参与救助、社会部分参与救助”“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参与救助”的态势演变过程。在自由主义阶段,个人及其家庭成为首要的的自助主体,随后才是社会,而宗教推动慈善事业迅速发展,教会、行会、慈善机构担当重要的社会救助角色,国家对个人加以救助往往基于伦理而非权利。在纯粹福利主义阶段,英国国家在社会救助中的角色愈发重要,国家权力穿透于社会方方面面,为个人提供了当下经常称道的“从摇篮到坟墓的权利”,社会救助明确成为公民权利,国家成为该项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和主要供给者,而社会此前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角色开始退却。在福利多元主义阶段,纯粹福利主义带来了“高支出”等福利病难题,其中尤以“食利阶层”为典型,为解决该难题,英国目前形成了国家与个人、家庭、市场、社会的多元供给模式[2]。“国家-经济(市场)-社会”或“政治-经济-社会”的三元分析模式成为了英国对国家与社会的分界依据。由此,这里的“社会”指狭义上的除市场以外的个人、家庭和非营利组织[3]

但是,在广义上的社会而言,市场成为大规模参与国家福利事业的重要社会组织力量,市场(主要是营利性组织)往往成为了社会救助的一道重要防线(比如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以及市场主体基于社会责任的道德捐赠等)。这恰如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会推动商人去实现他在原初盘算时个人利益范围外的社会利益”[4]。非营利组织也即第三部门处之于国家与市场之后,而基于其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宗教文化,积累了充分的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国家对其加以各种支持并形成良性伙伴关系,[5]比如英国制定了《2006年慈善法》《1988年收入和法人税收法》《1988政府与志愿者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等专项法律,而社会中的家庭和个人对其捐赠号召也积极响应,[6]非营利组织参与救助成为英国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成为协同政府解决社会救助问题的得力“助手”。在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英国还形成了一种更为特别的“公益组织”,即以商业手段营利并旨在将其用于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目的并维持自身持续性发展的社会性企业[7],英国同样对此制定了《2004年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案》《2005年社区利益公司条例》《2012年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法案》等立法对其发展加以支持,这种作为弥补政府、市场、志愿失灵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社会对于英国社会救助贡献也不容小觑[8]

二、中英社会救助制度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异同对比

我国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参与救助的力量如英国一般,占据了社会主体参与救助部分中的绝大比重,明显胜之于非营利性组织。同时,国家也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了相关立法加以扶持和规范[9]。但是,两国实践也还存在如下区别。

1. 对于营利性组织和市场主体的立法背景和发展阶段不同。英国基于其文化传统,自上个世纪便形成了一系列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我国当下虽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慈善法》等,但是还是存在一定差异。

2. 国家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同。英国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财政支持投入力度较大,非营利性组织往往可呼吁政府加以直接的财政支持,形成良好的伙伴合作关系,二者各扬所长,协同致力于社会救助权保障。我国对非营利性组织则主要采取各种直接财政支持外的政策支持,国家与社会间存在彼此事实,但非营利组织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抱有对政府的主动依附心理。

3. 国家对企业的支持方式和程度不同。英国对企业给以各种政策支持,财政资金直接支持成为常见手段,比如其疫情期间为相关企业和企业员工发给补助金以缓解企业压力,而我国更多则采取如减税减费一般的其政策加以扶持。就支持程度而言,英国大力推进社会性企业建设,目前已探索出相对完善的支持性立法体系,而我国尚还处之于初步阶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我国各地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性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扶持的办法,但囿于经验不足,立法支持水平存在差距。

4. 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主动参与救助。但基于监督缺位,导致其社会公信不足。英国非营利组织基于其特殊的文化传统和长期探索经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公信。

三、英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对我国的启示

1. 通过英国的社会救助模式可以看见,一国的社会救助义务主体并不仅是国家,也还包括了个人、家庭、市场、非营利组织、社会性企业等社会主体,国家与社会在社会救助领域是相互支持、互相友好协作的良好伙伴关系。而像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人口大国更应是如此。

2. 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社会性企业很大程度上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探索发展的,国家需要给予非营利性组织、社会性企业更多的财政和货币及其他政策支持。当然,也要有效避免“非营利组织”等社会主体对政府的依赖,充分推动我国第三部门的独立形成。

3. 我国社会救助水平是不断提升的,这是发展的必然过程。而发展的关键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英国也是如此。国家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激发更大的市场力量。

最终,通过国家与社会的有机协作,推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新时代下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107/t20210701_245277.html,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2021年7月1日,2021年1月27日访问。

[2] David C, Douglas.English History Document[M].1997,(12):55-56.转引自周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进程及其演变原因分析[D].辽宁大学,2012.

[3] 刘一飞,文军.英国社会福利政策的演变及其启示——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分析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3(04):100-105.10.19624/j.cnki.cn42-1005/c.2013.04.014.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27.转引自程华.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J].河北法学,2003,(02):17-21.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03.02.003

[5]贾西津.“伙伴关系”——英国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启示[J].学会,2006,(06):31-34. 又见方英.从英国经验看社会工作发展与NGO及政府的关系[J].社会建设,2015,2(04):49-57.

[6]《专访英国巴斯大学张陈健教授:是时候重新考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了》,载善达网2020年5月2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7298497467101880&wfr=spider&for=pc,2021年10月21日访问。

[7]2002年英国贸工部首次提出官方定义:社会企业是具有某些社会目标的企业,按照组织的社会目标,营利再投放到业务本身或所在社区,而不是为了股东和所有者赚取最大利润。金世斌.英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历程、规制体系与启示[J].中国发展观察,2020(Z4):121-125.

[8]金世斌.英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历程、规制体系与启示[J].中国发展观察,2020(Z4):121-125.

[9]比如2014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社会创新中心出台《顺德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2018年成都市政府颁布全国首个社会企业扶持政策《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同年北京市成立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并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2019年成都市武侯区出台《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企业扶持办法(试行)》;等。金世斌.英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历程、规制体系与启示[J].中国发展观察,2020(Z4):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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