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非讼程序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内迎来了确立、发展与演进的三个阶段机遇。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特别程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设成型,公民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双重推进,但是一般性规定具有封闭性和落后性,选民资格案件是参照苏联立法体例的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财产无主程序适用率低下且与失物招领程序竞合或冲突。1991年的正式立法开始形成特别程序与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非讼程序又迎来了进一步的扩张,在总结司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引入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与实现担保物权两类特别程序。由此,非讼程序法在我国的意义与功能逐渐显现,在民事立法细致化的潮流下有望独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