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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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307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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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程序中限制消费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完善 下载:63 浏览:390
  • 高明1 雷洋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2期
  • 摘要:
    限制消费制度是我国一项创设性的间接执行措施,施行时间虽短,但有效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对"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巨大助力。同时,由于该制度相对于其他较为完整的执行措施而言,尚处在发展阶段,施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比较法经验以资借鉴,所以从国内司法实践中进行总结提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北京市E中级法院2016-2018年3年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审查案件为分析样本,对限制消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出限制消费制度运行中存在限制对象随意性大、适用情形存在争议、审查思路不一致、救济追责规定供给不足四方面主要问题,在对限制消费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提高立法位阶、细化具体规则和明确救济途径三方面对限制消费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 从“信息检索”到“智能推送”:论民商事案件类案类判规则的应用路径——以办案法官核心需求为切入点 下载:60 浏览:360
  • 秦慧娟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2期
  • 摘要:
    利用大数据应用和信息化平台,切实辅助办案,模式设计以及程序运营等因素应当以用户体验为主,即围绕法官办案的核心需求展开。技术应用脱离不了核心需求和目标宗旨,将案例指导制度融入智慧法院建设平台,将现有的"个案智慧"转化为具有普适性的"类案经验",建立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体系,完善配套案例检索机制,才能提升案例指导实效性并辅助法官办案。通过"智能推送"模块帮助办案法官筛选类案指导信息,分层级、分区域、分元素推送,不仅要提供裁判文书,还应当推送相关数据如类案法律法规、裁判规则、事实要素、格式化说理、模板化裁判文书等,真正实现智审功能,实现办案质效双提升。
  • 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智慧法院建设基本范式之检讨 下载:66 浏览:368
  • 徐艳阳1,2 朱岳宁3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2期
  • 摘要: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在理论和实际应用中有一些误区值得检讨,比如碎片化,"盲目化"和"童话化"。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典型应用主要有办公自动化;诉讼材料辅助生成;信息传输、搜索与分析;智能化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法律智能机器人等方面。从技术上讲,前四种应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基本能满足现实替代、覆盖传统办案模式的需要,但是人工智能所要求的确定性与无情性是很难达成对人的彻底模拟。法官裁判案件运用的逻辑既有形式逻辑,又有辩证逻辑。使用数理逻辑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形式逻辑性是契合的,但是,法律和司法还有着大量辩证逻辑的内容,这使得法律和司法呈现出巨大的模糊性。当人工智能发展到要尝试取代法官的时候,人工智能本身的技术问题已不难解决,难以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要翻译为人工智能语言。案例大数据研究才是当下人工智能司法运用的真正空间。
  • 论在线审理的民事案件管辖错误的救济 下载:56 浏览:395
  • 郭翔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2期
  • 摘要: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民事案件时,也会出现管辖错误。目前对于在线审理案件管辖错误采用的救济方式是"管辖权异议——上诉",这种救济模式既不考虑管辖错误的不同类型,也不考虑在线审理案件本身的特点,存在着救济不足和救济过度两方面的问题:专属管辖错误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真正消除因管辖错误对裁判公正性产生的损害。对于全程在线审理的案件,管辖错误对当事人造成的诉讼不方便微乎其微,允许当事人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属于救济过度。
  • 论起诉证据 下载:66 浏览:393
  • 刘俊峰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 摘要:
    起诉时被告显然尚未答辩,此时要求胜诉证据实质是提前"证据交换"。将后者置于答辩之前有违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诉答是民事诉讼的基础,诉讼的开始以及争议的形成均离不开诉答。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形成以发现争议为核心功能合并诉答为一体的程序单元。对诉答重视不够以及制度不到位构成制度和实践的缺陷。民事诉讼的科学性有赖诉答的立法完善或者司法实务的进一步规范。立法层面,宜完善诉状和答辩状记载内容的相关规定,增加当事人诉答互动的规定;实务层面,宜明确先诉答后举证的程序要求,灵活运用于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环节。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下载:60 浏览:371
  • 赵景顺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事司法改革相继经历附随阶段、回归本源阶段、全面试点阶段和深入推进阶段。在此进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家事程序立法的体例选择、家事审判机构的模式选择、家事案件非讼化与家事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取得的成绩主要有家事司法理念渐成体系、家事审判规则日益丰富、家事审判机构数量倍增和家事审判联动机制成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的二元分化意识、存在突破现行立法的风险、家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未受到足够重视以及家事司法的力量组合有待优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树立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的二元分化意识,布局推进家事非讼程序方面的改革;其二,稳妥推进家事法的立法进程,特别是非讼案件审判法和家事审判程序法;其三,重视家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其四,优化家事司法的力量组合,建构完善的保障机制。
  • 畸高的终本率及其治理 下载:58 浏览:382
  • 赵大伟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 摘要:
    畸高的终本率的主要原因是终本程序的失灵:程序要件虚置,实质要件不合实际,使部分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具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被纳入执行不能。畸高的终本率可能激励债务人逃避执行,使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客观上导致执行信访案件的增加。治理畸高的终本率至少需要在三个方面努力:一是需要重建无财产案件退出机制,正确看待执行不能和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二是关注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重建终本实质要件;三是加强对人执行,完善终本程序要件。
  •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定位、构成和特色——以诉讼标的论为视角 下载:66 浏览:381
  • 宋史超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 摘要:
    讨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基本工具是诉讼标的理论,目前学界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讨论只有问题意识而没有理论意识。德日法系异议之诉通说认为是形成之诉,其根基在于执行行为公法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通过后,我国法律已明确采取诉讼标的"单核说"与"诉的合并"模式。在此基础上,确权请求与排除执行请求的关系,异议之诉与普通确权之诉的关系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 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 下载:53 浏览:375
  • 段明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 摘要:
    执行依据是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的"钥匙"。自执行证书诞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问题展开了长期的争论;前者普遍倾向于将公证债权文书视作唯一的执行依据,而后者则坚持认为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共同构成执行依据。究其争议根源,在于公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即执行法院与公证机构关于债权债务核实这一环节的职权配置、责任配置和风险配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否定了执行证书的执行依据属性,而将其视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这虽然实现了学理上的逻辑自洽,却容易在实务中衍生出新的问题。因此,肯定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唯一的执行依据,废除执行证书改设执行文,或许可以消弭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 法国参与程序之评析 下载:65 浏览:398
  • 周建华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 摘要:
    借鉴于北美的"合作法"理念和实践,法国立法者在其《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一种新的ADR类型,命名为"参与程序"。参与程序分为两步,即协商程序和寻求判决的程序。前者强调当事人须在律师的辅助下,依据签订的参与程序契约,秉着团队合作的诚信友好理念寻求纠纷的协商解决。后者则是在协商结果达成协议或者协商未果时,方便当事人诉诸法院启动相应程序,或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或就纠纷快速作出裁判。参与程序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提供给当事人一种协商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另一方面希望律师成为ADR发展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协商文化在法国的发展。
  • 民事立案条件审查的实体化现象分析——以100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为样本 下载:63 浏览:410
  • 黄海涛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 摘要:
    立案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抽样统计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标准过高、过严、实体化等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掌握有所异化,有将审查起诉受理条件这一程序法上的判断异化为能否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上判断的倾向,以实体法上的原因处理程序法事项,主要表现为将对被告的要求由明确改为适格,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要求过高、立案证据标准过高等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强调立案审查的必要性的同时,应正确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不同指向与功能,正确认识案由制度的功能与不足,充分释明以补正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正确区分对实体法上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对诉讼上事实的疏明标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与效果等要求,从实践操作上如何适当掌握立案审查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 民事二审裁判方式的缺陷与重构——从不完全归纳向类型化演绎转型 下载:58 浏览:401
  • 李俊晔1,2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 摘要:
    根据调研统计分析,"无法可依"的常见情形包括一审错误却结论维持的"歪打正着"型、一审正确却无奈发改的"突发事变"型、应予发回却于法无依的"发回尴尬"型等。法律规范对"二审情境"难以拒绝,在坚持"监督一审"的前提下,更应突显"定分止争"的功能。重构二审裁判方式,应区分程序性与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有基础性、独立性与非逻辑性特征,因此程序问题相比实体问题处于基础层次,往往属于二审程序无法自救的硬伤,不应限制发回次数。建议将禁止二次发回的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应当仅适用于因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发回情形。实体性规范体现较强的法律逻辑,对此,现行规定属于"不完全归纳";可以尝试"逆向思维",即立足"假定"推"处理"。在此演绎思维模式中,"假定"部分必须引入"二审情境",从而对"假定"情形进行充分类型化,以演绎逻辑逐一推出"处理"结论。以三要素的具体情形及排列组合,确定"假定"的12种情形,以此演绎12种"处理"结果;"处理"部分又表现出二元性特征,既要对诉争法律关系的结果做出认定,又要对一审裁判正当性做出评价。最后通过合并同类项构建科学的二审裁判方式体系。
  • 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下载:62 浏览:389
  • 冉丹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 摘要:
    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当事人主张及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根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但辩论主义原则为实务界广泛认同,且为《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所采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既未揭示其实质,也未规定其标准,导致一些案件该发回而未发回,不该发回而发回,部分存在审判行为错误的判决进入再审。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应回归其辩论主义本质,以"有重新辩论必要"为标准,该标准只针对诉讼标的,巧妙实现了维护辩论主义原则和维护审级制度的完美结合,既排除了无害程序错误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发回重审,也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该标准清晰、科学、便于掌握。本文还对发回重审理由与再审事由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大量二审问题放在再审,导致再审与二审重复、功能混同,各自功能都不能充分发挥。通过分析二审和再审制度的功能,为完善我国再审制度提供了具体思路。
  • 终结本次执行论 下载:55 浏览:391
  • 马登科 张晓帆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 摘要:
    诞生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并逐渐为司法解释所吸收和肯定的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在让难以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的同时,面临执行名义所载之请求权并未完全实现而退出正当依据何在的尴尬。只有建立执行信息平台,真正解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规范透明标准,辅之以多种预防和惩罚配套法规,才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认可和信用,破解"内终外不终"的怪象,让浪费在"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能让司法发挥效能的执行案件中去。
  • 再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以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为中心 下载:63 浏览:373
  • 谭秋桂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 摘要: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必须以科学认识民事执行权的基本属性为基础,以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功能为出发点与归宿,以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效益优先价值为价值目标,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是民事执行权重新配置的目的之一。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应当是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方向。推动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必须首先厘清"审"和"执"的内涵与外延,将民事执行权完整地配置给人民法院,在审执分离的同时强调审执配合和审执协调,按照"分而不离"的原则配置实施性执行权能和判断性执行权能。我国应当通过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重新构建民事执行机制,彻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 民事立案条件审查的实体化现象分析——以100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为样本 下载:63 浏览:403
  • 黄海涛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 摘要:
    立案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抽样统计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标准过高、过严、实体化等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掌握有所异化,有将审查起诉受理条件这一程序法上的判断异化为能否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上判断的倾向,以实体法上的原因处理程序法事项,主要表现为将对被告的要求由明确改为适格,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要求过高、立案证据标准过高等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强调立案审查的必要性的同时,应正确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不同指向与功能,正确认识案由制度的功能与不足,充分释明以补正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正确区分对实体法上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对诉讼上事实的疏明标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与效果等要求,从实践操作上如何适当掌握立案审查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 摇摆于传统与现代之间:法国的劳动诉讼改革 下载:63 浏览:379
  • 贺林欣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 摘要:
    在现代欧洲最早出现的特剐法院中,法国的劳资调解委员会(Conseil de prud'hommes)——即劳动法院——可谓独具风采。从1806年拿破仑准许在里昂建立专门负责审理劳动争议的审判所以来,劳动法院在其二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基本维持了同行审理、劳资平等、调解为主、程序简便等特点。然而,随着法律的专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法国劳动诉讼日益呈现出上诉频繁、耗时过多等不足。立法者通过2014与2015年两度立法,从法院构成与诉讼程序两方面对劳动诉讼进行了改革。本文将通过对此次改革的介绍,探讨司法公正在具体如法国劳资关系的背景中得以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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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份 20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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