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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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307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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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督促程序的审查方式 下载:62 浏览:407
  • ​廖浩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 摘要:
    我国督促程序中的申请及异议均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督促程序采用何种审查方式取决于程序主体、案件数量、标的额及程序效果等因素。我国督促程序审查方式以较高强度为宜。督促程序审查方式的模式可分为请求个别化审查、有理性审查与实质审查。督促程序实质审查导致程序更加繁复,但另一方面督促程序中的实质审查仍有过犹不及的缺失。督促程序前置审查需向形式化方向发展,为预防滥用程序、制造虚假债权损害他人利益,需要将再审、执行异议诉讼等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置实质审查程序。
  • 我国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研究 下载:56 浏览:445
  • 赵秀文1,2,3,4,5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 摘要:
    我国现行商事和解协议可以通过当事人平等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程序中达成。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主要依据当事人自动履行,在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得到法院的执行。《新加坡调解公约》项下的国际和解协议指在独立的调解程序中达成的协议,由缔约国按照当地程序规则和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执行商事和解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就《新加坡调解公约》项下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我国执行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包括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和解协议的性质、公约项下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我国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条件、以及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在近期内批准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作者认为,无论我国在近期内是否考虑批准加入该公约,都应要尽快做好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事调解法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立法层面上尽快制定和出台规范商事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则,在司法层面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各项程序规则及相关配套措施。
  •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从BNA v.BNB and another案谈起 下载:59 浏览:392
  • 覃华平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 摘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仲裁当事人约定的,或无约定时由仲裁庭、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的仲裁的法律归属地。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以及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而且还使得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行使相应的管辖权,包括司法协助和司法监督。另外,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地是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个主要标准,因此仲裁地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颇受关注的新加坡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的BNA v. BNB and another案入手,探讨仲裁地的确定、法律意义以及选定仲裁地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 仲裁员的披露与回避问题探讨 下载:56 浏览:388
  • 徐三桥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 摘要: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是国际仲裁界普遍认可的仲裁员应尽的义务之一,但现行《仲裁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缺乏清晰的定义和明确的指引。因此,有必要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其内容,区分披露标准及回避标准,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以期提高透明度及可预见性,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制度,并在重构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制度方面为修改《仲裁法》提供建议。
  • 商事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研究 下载:64 浏览:407
  • 罗贤东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 摘要:
    对于仲裁的性质有多种观点,最典型是的准司法性和民间性,我们认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是由私人行使"司法权",故借鉴合同的自立法性质,仲裁的性质应认定为自司法性质。全国现有255家仲裁机构基本上按照事业单位来设立和管理,多数观点认为应该成为民间组织,仲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仲裁机构定性为具有行政因素的为公益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对于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方式,规范仲裁机构的会员和职能,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将仲裁机构重组为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商事裁决机构。
  • 国际商事仲裁追加当事人制度研究 下载:68 浏览:381
  • 刘彤1 张瑜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 摘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比照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制度,在理论及实务探讨中通常被称为仲裁第三人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总体上实务发展先行于理论成果。虽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建立第三人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各机构仲裁规则对第三人加入仲裁所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并未形成统一,甚至有很大区别。面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仲裁实务中的现实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研究 下载:52 浏览:411
  • 韩红俊1 杨蕾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 摘要:
    201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文件,以维护仲裁裁决的正当性、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实现仲裁与司法良性共进。本文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分析为基础,认为应建立独立的非讼性质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缩短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期限,对报核制度规定明确的期限,建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有限上诉制。
  •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简易程序之完善——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为视角 下载:59 浏览:360
  • 柳正权 牛鹏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 摘要: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围绕快速低费解决纠纷的目标开展了仲裁程序改革,快速程序、加速程序、小额程序等在实践中大量涌现。我国《仲裁法》虽未对上述程序作出规定,但仲裁实践中亦存在功能与之类似的简易程序。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仲裁简易程序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完善我国仲裁简易程序可借鉴国际商事仲裁中快速程序的经验,首先,在立法层面由《仲裁法》对简易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其次,在理念层面协调好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仲裁程序简化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最后,在制度层面以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出发点,完善仲裁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
  • 新加坡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 下载:60 浏览:365
  • 黄一文1 王婕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 摘要:
    近年来,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以及各个国家的陆续批准,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这一障碍也将渐渐得以解决。新加坡被认为是亚太乃至国际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其商事调解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将东方调解的传统以及西方现代的调解制度进行了融合,并在立法、司法、机构建设等方面形成了其特有的调解制度。新加坡作为具有丰富民间调解历史的东方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过许多问题和挑战,其调解的发展能对中国现阶段的调解发展给予一定的启示。本文希望从商事调解立法、商事调解机构建设以及调解专业人士群体发展三个角度,具体分析中国可以从新加坡商事调解制度与实践获得的启示。
  •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俄商事仲裁机制的完善路径研究 下载:59 浏览:409
  • 王祥修1 王艺颖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 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中俄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解决商事纠纷的新挑战,能否妥善解决商事纠纷成为影响中俄经贸往来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坚持"一带一路"倡议下中俄商事仲裁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对于促进中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中俄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入手,对比两者的仲裁发展现状,总结"一带一路"倡议下中俄商事仲裁机制中存在着法律差异较大、承认与执行不足、国际化水平亟待提升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一带一路"倡议下中俄商事仲裁机制的完善应当从完善法律查明互助机制,加大涉外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政策沟通机制,促进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改革合作方案,推进商事仲裁的国际化进程等路径进行。
  • 大湾区金融纠纷一体化解决机制建构 下载:65 浏览:373
  • 赵蕾1 于恺2 蔡绿茵3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 摘要:
    大湾区在金融体系和纠纷解决体系呈现出的"双重差异性",不利于大湾区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也无法满足粤港澳金融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快速有效的跨境解纷需求。对此,根据法治原则、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协同治理原则,整合三地解纷资源,优化调解合作机制;按照纠纷解决金字塔(DRP)、纠纷解决系统设计(DSD),设计以"粤港澳金融调解合作"为中心、以调仲对接、调诉对接为补充的大湾区金融纠纷一体化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建设提供"一体化"的金融解纷机制和"全链条"的金融治理体系。
  • 论上合组织内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立建构 下载:64 浏览:362
  • 林一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 摘要: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构不可一蹴而就,或可通过上合组织探路试金。鉴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内双边ISDS机制存在代际发展缺陷,现存可用的诸如ICSID仲裁、ECT及EAEU中的多边ISDS机制,均在理念与制度规则层面难以契合上合组织需求,上合组织应建构独立的多边ISDS机制。受尤科斯案警示,上合ISDS机制建构应遵循"上海精神"与变动成本最小化原则,以投资仲裁为主导,通过优化仲裁员选任机制、建立可供选择的常设上诉机构以及吸收并完善透明度规则,促进上合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上合组织与一带一路倡议同根而生,其ISDS机制建构将有助于促进发展战略对接,助力中国全球治理理念的法治化推进。
  • 仲裁司法审查中邮寄送达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探析 下载:60 浏览:370
  • 张建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 摘要:
    将仲裁文件有效送达至当事人,对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适当地陈述及申辩意见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依法对仲裁送达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果仲裁送达违背仲裁规则或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将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作为对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的补充,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引入了推定送达等替代方式。对于仲裁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发出主义、到达主义等不同观点,应在综合考虑仲裁程序效率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提升邮寄送达的实际效果。
  •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 下载:58 浏览:411
  • 赵泽慧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 摘要: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将成为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严重阻碍,但我国在"法化"不足的背景下尚不具备条件对国内调解协议与国际和解协议一视同仁。因此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
  • 论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前景与限度 下载:60 浏览:393
  • 孙记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 摘要:
    我国民事司法案多人少矛盾的缓解,需要引入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技术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是一种客体,始终要服务于人,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作用。数字化技术运用在民事司法中,有助于方便当事人等参与诉讼,有助于保质保量地加速审判流程,有助于辅助裁判。无论数字化技术如何推陈出新,其作为技术也仅仅起辅助审判的作用,不能替代法官的理性、逻辑、经验作用而直接作出裁判。数字化技术中的"算法"所依托的数据具有制约性,"算法"的黑箱操作不能满足司法的交涉性,"算法"的程序推理不能对疑难案件的复杂性进行个案权衡。
  • 智慧法院建设浪潮下当事人程序权益之保障 下载:53 浏览:364
  • 柯阳友 李琼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 摘要:
    在智慧法院建设浪潮持续高涨的背景之下,我国智慧法院的全业务网上办理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全流程依法公开基本实现,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方向已经明确并展现了广阔的前景。各地法院围绕智慧法院关于"智慧审判""智慧管理""智慧诉讼服务"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出建立一体化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互联网法院、构建全新司法送达平台、建立司法公开平台、运用智审系统提升办案质效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本文对智慧法院建设给当事人程序权益包括起诉权、程序选择权、程序参与权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当事人程序权益保障视域下智慧法院建设的未来走向提出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和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等建议。
  • 论民事智慧司法建设应当把握的四个维度 下载:62 浏览:380
  • 黄宣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 摘要:
    民事智慧司法建设是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民事智慧司法建设应当把握好政治、技术、法律和社会四个维度:政治维度是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前提与保证,技术维度是其存在与运行的基础与核心,法律维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对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法律规制要求,社会维度是其运行的效果与评价要求。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这四个维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偏废。
  • 互联网社会下民事诉讼发展的可能议题 下载:64 浏览:366
  • 韩宝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 摘要:
    同传统民事诉讼相比,网络社会下的民事诉讼正在发生一些变化,这其中的一些改变不只是使当事人之诉讼活动更为便捷,也使得人民法院之工作形式等快速调整,此为一方面;另一方面,因应虚拟互联网社会而生之纠纷却又使得主要立基于现实世界制定之民事诉讼规则出现某些空白。在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尚在完善的情形下,事涉民事诉讼之裁判不可能不受我国互联网管控思维的影响。但民事诉讼还是要考虑到互联网之特点,以私法的思维作出理性裁判。
  • 民事诉讼智能化与信息化的反思 下载:70 浏览:378
  • 王亚明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下热点,而人工智能介入民事司法领域则是对旧有的司法体制的冲击和改革,在这日益高涨的司法智能化的过程中,我们应秉持中立原则,审慎对待,在肯定人工智能便捷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人工智能对民事司法裁判体系造成的冲击及其带来的司法伦理困境,需要明确法官在智能化司法中的主体地位,廓清人工职能及信息技术的工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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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份 20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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