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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年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管制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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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德里议定书》第7条和第25条是当前南极条约体系内直接规制矿产资源活动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要义不仅限于“禁止南极采矿”的基础内涵,且包括对“科学研究”排除适用及修改该暂行禁令受限于严格条件的理解。南极矿产资源国际治理随着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制度的确立与之渐成“一体两面”议题,但其与南极科研事项、南极特别区域制度必然发生的现实互动会造成禁令在条约体系内的适用难题。当前法律规定及适用难题共同决定,2048年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治理仍需以维持现有南极条约体系的稳定为基本方向。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坚定维护者,中国应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南极矿产资源管制的制度完善及南极环境保护做出大国贡献。
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对象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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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环境法益的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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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何以必要”与“何以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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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下环境法治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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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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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法是否是传统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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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调节范围和调节方式的法律部门法定位为准则,提出了“行政法说”“经济法说”“社会法说”“独立法律部门法说”等关于社会环境法性质定位的系统理论,这些混乱的性质定位造成了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学术界又基于对传统部门法理论这种混乱的法律属性定位,导致了对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学术界也通过对以往的法论对我国环境法属性确定困局的重新反思,也产生出“边缘法说”“交叉法说”等关于我国环境法属性确定问题的新型理论,这些理论的涌现让传统环境法的性质划分造成了今天的定位焦虑。本文关注“领域法说”提出的“领域法”这一概念,通过讨论环境法的学界定位,为缓解环境法性质划分的地位焦虑提供了一些个人的解决办法,尽可能让环境法的性质划分有了一种理性合适的定位的方法。
环境法与产业政策结合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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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频发的环境法则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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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环境法律的冲突问题及其在国际法中的解决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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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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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美环境法律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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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数据分析生态领域中的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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