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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切入 下载:46 浏览:398

徐澜波 《法学学报》 2020年11期

摘要:
在我国,对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尚未达共识,理论研究亦欠丰富,依此似难找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宏观调控法中确认的符合宏观调控法目的、任务和效果,能够发生与确定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行为模式,其由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涵摄于宏观调控手段中)与法律后果构成。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既不是立法活动,也不是法律规范模式,其作用于宏观调控立法及其规范所针对的对象与客体,具有主观和客观统一性,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要素是"处理"和"制裁",分别对应着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法律后果。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不符合宏观调控手段的规范要素,故而不属于调整方法所涵摄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符合规范要素的宏观调控手段可以是货币手段、财税手段、规划手段、汇率手段等。宏观调控法是规制宏观调控权和宏观调控行为之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机关(组织)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经济社会关系之法,只应存在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宏观调控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并非只指法律责任,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也并非只由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与法律责任构成。

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属性之辨 下载:44 浏览:378

江锴 《法学学报》 2019年1期

摘要:
在我国,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究竟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默示义务还是明示义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截然有别。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和原则并不能证成在职竞业限制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忠实关系理论一方面证明了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应履行的忠实义务内涵存在差异,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主体不应包括普通劳动者,另一方面揭示了不同类型的劳动者谈判地位的悬殊,将在职竞业限制定性为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或默示义务欠缺公正。故此,立法应当以任意性规范的方式明确在职竞业限制的明示约定义务属性,将义务承担主体明确限定在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围内,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同时应认可用人单位将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纳入规章制度,以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为威慑,提升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效率。

新时期东海海空安全机制研究 下载:30 浏览:335

金永明 《中国海洋学报》 2020年3期

摘要:
中日双方为实现两国首脑将东海变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的愿望,经过长达10年的努力,终于在2018年5月签署了《中日防务部门之间的海空联络机制谅解备忘录》,实现了管控东海海空安全的阶段性目标。但起源于美苏之间的海上事故防止协定目的是为了弥补海洋法规则的缺陷、避免海上安全事故和不测事态,所以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并不是最终解决海上安全冲突的具体措施,同时要使其发挥作用必须通过后续会谈、充分协商、事先通报和遵守规范等方法和手段提升互信。在中日两国对东海海域划界的原则和方法尤其对钓鱼岛主权归属发生严重对立的情况下,各国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势必依然会在东海海空发生安全冲突和不测事态,所以在遵循已经达成的原则性共识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就东海争议问题包括钓鱼岛问题展开实质性磋商并达成新的共识,无疑是构筑建设性安全关系和发展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为此,抓住中日两国拟将启动的东海资源开发磋商时机十分关键,两国如能在钓鱼岛问题上有所进展,则能为确立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的性质和定位发挥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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