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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语境下股与债的界分 下载:67 浏览:489

许德风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虽然股与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且公司法与合同法确立了关于股与债的不同规则,但在企业融资的经济现实中,股与债常常被混合使用。就经济实质而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不过是一种相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买入期权,而股权是一种股东对普通债权人的买入期权。在此意义上,股与债不过是公司融资交易中的两个有名合同。在这两个有名合同之间,存在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无名合同。在不违反借贷管制、利息管制、公司资本管制的前提下,这些无名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定性上,是否参与全部利润的按比例分配,是区别股与债的关键要素。而单纯拥有组织法上的投票权、董事委派权、利润分配权甚至有名义上的股东资格,都不宜作为将债权认定为股权的充分依据。现行法僵硬地区分股与债的做法,往往会导致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错误解释,并不恰当地破坏当事人之间原来自愿设定的风险分配。尊重当事人关于股债安排的自由约定,不仅适用于公司融资交易,也适用于非公司法下的各类合同,如担保交易和具有分担风险属性的借款交易。

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 下载:85 浏览:478

李宇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债权已成为现代交易的重要标的,实务中多采用债权让与或债权质押形式,两者在经济功能与法律规则上高度相似。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分别规定债权让与和应收账款质押,可适用的债权范围不一致,且各有法律漏洞:合同法未规定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未规定债权质押的对内效力与对债务人的效力。此种双轨制对司法实务造成诸多困扰,且无法适应交易需求,减损了制度效用。改进方向应是采用功能主义方法,统合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则,包括统一标的范围,统一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规则,仅就债权质押的个别特殊事项设置特别规则。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单设保理合同一章,不足以解决问题,且有违法典体系效益最大化之本旨,不如着力于债权让与一般规范的充实和完善。

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及其突破 下载:75 浏览:480

刘洋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1期

摘要:
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规范体系中存在"基本原则——例外突破"的基本结构。其基本原则是,对待给付风险负担于给付义务完全履行之前均应停留于债务人方面。它立足于双务合同上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体现了交换正义的法理思想。例外突破则包括交付行为完成、债权人迟延状态出现、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因素导致履行不能时,对待给付风险负担提前移转或自始由债权人负担。这三种例外规范对于双务合同上给付义务之间牵连关系的打破均有其各自的正当性。交付导致风险负担提前移转的规则亦可用于寄送买卖。债权人迟延制度风险移转功能的规范前提则包括: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与履行意愿;履行的实际提供或者例外情形的口头提供,少数特殊场合则可免于履行提供;债权人未履行配合行为。就可归责于债权人因素的判断,根本基准在于合同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在其具体展开上,债权人违反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不实施必要的协助配合行为、因特约或特殊交易关系承担额外获取风险时,均能将履行不能归入债权人负责的范围,令其自始承担风险。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规范设置上还存在很多缺漏,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应当予以增补和完善。

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下载:86 浏览:479

丁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现行公司法资本规则仍以实缴制为模型,无法适应认缴制后公司仅享有出资债权的资本结构。主体规则上,应将债权人限定为公司。到期规则上,应取消由股东事先对出资债权设定期限的要求,交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自治。对于公司非破产条件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组织法方案和代位权方案均有根本缺陷,应采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处分规则上,禁止出资债务免除、延期、更新或替代履行,禁止股东并限制公司抵销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出资债权不应有足值的要求,董事依勤勉义务独立地判断出资债权的价值。计量规则上,改变实缴制下仅以实收资本作为分配标尺的做法,在股东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约定出资期限时,应对出资债权作减值处理并阻却公司利润分配,回归注册资本责任担保本义。

公司治理视角下民国武汉震寰公司的浮沉 下载:30 浏览:237

刘岩岩 《历史研究进展》 2020年12期

摘要:
学界目前已有的研究,很少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民国时期内地民营企业的发展进行审视。以武汉震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心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其在公司治理方面,一度形成了债权团、沿海资本、政府"三足鼎立"的格局,围绕企业控制、利益分配、企业西迁等问题,三方展开博弈,其结果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发展走向。经历了时代大潮的风云变幻,震寰公司始终没有形成健全成熟的治理机制,透过其"半家族化"的治理形式,亦能管窥近代公司制在内地民营企业落地和发展的诸多艰难以及具体实践的复杂性。

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 下载:53 浏览:377

段明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执行依据是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的"钥匙"。自执行证书诞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问题展开了长期的争论;前者普遍倾向于将公证债权文书视作唯一的执行依据,而后者则坚持认为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共同构成执行依据。究其争议根源,在于公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即执行法院与公证机构关于债权债务核实这一环节的职权配置、责任配置和风险配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否定了执行证书的执行依据属性,而将其视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这虽然实现了学理上的逻辑自洽,却容易在实务中衍生出新的问题。因此,肯定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唯一的执行依据,废除执行证书改设执行文,或许可以消弭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下载:62 浏览:398

叶名怡 《法学学报》 2020年5期

摘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现金股利、自由现金流量与盈余可持续性——基于长期债权治理视角的实证考察 下载:52 浏览:300

张景奇 《当代管理》 2019年9期

摘要:
本文利用沪深两市非银行类上市公司2004-2016年的季报数据,分别对其时间序列的多个盈余可持续性指标进行了计算,并分析了现金股利、自由现金流量、长期负债对盈余可持续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现金分红对公司盈余可持续性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自由现金流量对公司盈余可持续性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进一步研究表明,长期债权具有显著治理和控制效应,且与现金股利治理具有显著替代效应。相对于高长期负债企业而言,现金分红对低长期负债企业的盈余可持续性正向影响更加显著,对自由现金流量的调节和抑制作用也更加突出。上述结论支持企业按长期负债大小为标准实施差异化的强制现金分红政策。

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问题 下载:61 浏览:434

郭俊珍 《财会研究杂志》 2020年10期

摘要:
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营模式越来越丰富。多元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环境的改变不仅为事业单位带来很多的机遇,同时也使得事业单位面临更多的挑战。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已经逐渐演化成改革管理制度的首要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传统的债权债务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会计核算不规范、私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水平有待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的优化和调整债权债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本文主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论物保与人保并存纠纷中债权实现之顺位——以近五年来类案实证研究为基础 下载:54 浏览:387

赵旭东 徐佳咏 《经济与管理学报》 2020年1期

摘要:
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约定歧义较为凸显,类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对近五年类案进行实证研究,探寻合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路径,统一纷乱的裁判尺度。物保绝对优先理念符合公平正义的普遍期待,尽管《物权法》第176条融入了意思自治的衡平要素,但对当事人约定的解释应以有利于保证人为原则。关于保证人是否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须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约定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因素,全面公正地加以裁断。应当明确的是,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并不能赋予债权人实现担保顺位的选择权,保证人以承担并行连带责任为限。

监管信息披露与债权人定价决策——基于沪深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证据 下载:78 浏览:491

胡宁1 曹雅楠2 周楠2 薛爽2 《会计研究杂志》 2020年8期

摘要:
本文检验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及其公开披露与否对公司债务资金成本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交易所监管问询函显著提升了被问询公司的债务资金成本,并且问询函包含问题个数越多、需要第三方出具专业审核意见以及问询内容涉及相关风险事项时,债务资金成本上升程度越大,而当问询函未向市场公开披露时,被问询公司的债务资金成本不会受到影响。横截面测试发现,上市公司所在地市场化水平强化了风险与债务资金成本的正向关系,而国有产权属性、银企关系背景以及集团化经营模式则削弱了风险与债务资金成本的正向关系。本文从信息效应视角补充了监管问询函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也揭示了半强式市场中监管信息公开披露的重要性。

考虑市场治理体系的银行债权治理及其效应研究——来自A股工业企业的经验证据 下载:77 浏览:481

王满四1 徐朝辉2 《会计研究杂志》 2020年1期

摘要:
将银行债权、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等机制作为市场治理机制,构成市场治理机制体系,采用深沪A股工业企业2006-2016年的数据,从检验中国市场化改革成效角度,以市场化体系中最为活跃的力量——银行债权为核心,考察其在市场化体系情境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机制及效应。研究发现:无论是否考虑市场治理体系,银行债权均发挥积极治理效应,且考虑体系时银行债权治理效应更强,动态优化幅度更大,优化趋势更明显;考虑体系时,除公司控制权市场外,银行债权与其他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进而发挥积极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且直接效应占优。研究证明我国市场治理体系日益完善,市场化改革进程日益深化,但仍需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研究对肯定市场化改革成效,坚定市场化改革取向,进一步发挥银行债权治理效应,形成协同高效的市场治理体系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诉讼是如何影响企业现金持有行为的? 下载:72 浏览:485

王彦超1 王语嫣2 《会计研究杂志》 2018年10期

摘要:
诉讼是否具有经济后果可以体现法治化的进程。涉诉主体在诉讼前后行为变化直接反映了法治化效果。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诉讼应该会对被诉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影响。基于此,本文以重大债务诉讼为研究对象,旨在检验诉讼是否影响了企业的财务行为,试图为法律制度发挥的外部治理作用提供经验证据。实证结果发现,企业被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后,会通过调整财务政策而逐步改善企业资产流动性,提高现金持有量水平。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被诉之后,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受到影响,信用借款萎缩,同时抑制了主营业务增长,而被诉企业主要通过收回投资、处置资产和减少长期投资的方式来增加现金持有量,以改善资产流动性。

银行债权、内部治理与企业创新——来自2006-2015年A股技术密集型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下载:79 浏览:483

王满四1 徐朝辉2 《会计研究杂志》 2018年4期

摘要:
基于对银行债权所发挥的企业创新效应的分解区分及其与内部治理机制的互动视角,针对创新需求更为强烈的技术密集型企业,研究发现:银行债权对于企业创新的总体效应是积极的,但起主要作用的是其财务效应,公司治理效应弱化;在银行债权的公司治理效应机制中,银行债权仅与董事会治理存在显著正向互动,两者相互促进,对于推动企业创新具有协同效应,而与其他内部治理机制的互动较弱。进一步考虑制度环境,发现政治关联强化了银行债权对企业创新的财务效应,却弱化其治理效应。这表明我国银行债权对于企业创新并未发挥明显的公司治理效应,作为外部治理机制银行债权的治理作用尚需加强,使其与内部治理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形成合力,进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从(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切入 下载:47 浏览:288

潘运华 《法学学报》 2018年10期

摘要: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比较法上存在两种规范模式。在让与合意生效主义模式下,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具有完全的效力,债务人原则上只能对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而在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模式下,债务人相对于让与人的法律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其既可向让与人为清偿等行为,也可有效地对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相较而言,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模式更为合理,能够兼顾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中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采让与通知生效主义,对有关债务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够明确。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在设置债权让与相关条款时,宜将其修正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受让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债务人事实上知悉债权让与并自行向受让人为清偿等行为的有效。

限缩与扩张:财产性利益盗窃与诈骗的界分之道 下载:55 浏览:280

马寅翔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摘要: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义务理论争议及评析 下载:68 浏览:780

梅宇杰 《争议解决研究》 2024年9期

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完成由实缴至认缴制度的变革,股东享有约定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自治权。此次改革的出发点在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司资本利用率,但在认缴制度下如何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略显不足。在公司非破产的状态下,构思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性,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解释不断在重申,但实务中的做法仍有待细化。通过扩张解释及构建保护体系,从而为解决“非破产状态下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的难题提供经验。

浅析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 下载:121 浏览:1792

陈炳香 《争议解决研究》 2022年6期

摘要:
把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作为核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提出一定的建议,以便构建新型的破产债权争议仲裁管辖机制。

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我见 下载:142 浏览:1352

蔡秀玲 《中国经济》 2024年1期

摘要:
该篇对于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首先,阐述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包括债务承担主体变更、连带责任和诉讼代理等方面。其次,介绍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包括申请、审查、送达裁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再次,提出了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包括申请时机、证据材料、裁定异议和强制措施等方面。最后,指出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证据获取困难、裁定异议程序复杂和强制措施不充分等方面。本文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新《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研究 下载:89 浏览:1049

杜兰兰 《法学学报》 2024年10期

摘要:
《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相较于《公司法(2018年修订)》,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运营和重组阶段都强调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入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和加速到期制度,增加了债权人对抗风险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完善,导致债权人很难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在进行投融资决策时信息严重不对等。此外,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较难,很难真正发挥保护债权人的作用。本文对新《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法律保护展开分析,结合现状提出债权人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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