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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行为的效力瑕疵——兼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相关规定 下载:78 浏览:476

李昊1 王文娜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8期

摘要:
婚姻缔结行为指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旨在通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取得结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缔结行为的调整应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体系相协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二元效力瑕疵体系,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创设的面向未来无效的婚姻可废止制度。从具体的效力瑕疵事由来看,"二审稿"以封闭性规范明确了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以开放模式规定了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但仍存在与民法总则进一步协调的空间。在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方面,应删除"二审稿"第828条第4项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增加通谋虚伪"假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在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方面,民法总则有关欺诈、胁迫的规定可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应删除"二审稿"第829条和第830条的重复性规定,而民法总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不构成婚姻可撤销事由,需要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其不予适用。婚姻家庭编还需明确存在形式瑕疵的婚姻亦为可撤销婚姻。

协助决定取代成年监护替代决定——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监护与协助的增设 下载:78 浏览:480

李霞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承认心智残疾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协助决定制度,与传统民法否认心智残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替代决定制度根本不同。协助决定制度作为21世纪的新制度,广泛应用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实践中且获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民间和司法实践也较为丰富。藉民法典编纂之机,监护应作为一章增设在婚姻家庭编草案收养章之后,区分儿童监护和成年监护,成年监护又区分监护和协助。成年监护之监护一节应增设最后监护原则和最小监护原则,明确监护和协助的适用顺序,从而逐步架空完全监护的适用并为其废除做准备;应赋予残疾人诉权以保障本人的程序参与;应增加"尊重本人自我决定"作为监护人执行职务的标准;应新设特定监护措施。协助一节应对民法总则第33条进行规范续造,增设持续性代理协议和医疗预先指示的规定。

观念冲突与价值碰撞——陕西乡村民众对1950年《婚姻法》的误解透视 下载:21 浏览:176

白若楠 《历史教学研究》 2018年12期

摘要:
与以往的土改等革命运动不同,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际上是共产党执政理念第一次在全国层面上挑战农村基层民众的固有观念。乡村民众对婚姻法普遍持有误解,认为是"离婚法""妇女法""整穷人法",极大地影响了法律贯彻执行,并最终导致中央人民政府以群众运动的方式予以解决。立足于乡村民众婚姻观和价值取向分析发现,这些误解产生的原因从历史进程的纵向发展维度看,是新旧婚姻家庭观念的冲突;从各方主体价值取向的横向切面看,它体现了不同价值追求的碰撞。这些误解与谣言折射出共产党以立法方式进行婚姻社会变革遭遇的现实困境,也预示着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曲折历程。

人类学主要流派婚姻研究的理论轨迹评析 下载:55 浏览:368

刘军君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11期

摘要:
人类学诞生的百余年间,婚姻研究始终贯注于学科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西方各学派从不同视域入手将婚姻纳入各色社会范畴比较观察、阐释剖析,最终形成"进化论""反进化论""文化决定论""交换论""结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反结构主义""象征主义"等多种流派和观点。每一学派研究视域的转折、研究侧重的改变均事关社会变迁、思潮变化,学界也在这样的探索中不断刷新和深化着对于婚姻的理解与认识。有鉴于此,以西方人类学理论演进历程为纲,厘清一百年来主流学派在婚姻研究领域的理论轨迹,对奠定学理比较的根基,深化婚姻研究的思想应该会有一定作用。

人口结构变化对经常项目收支的影响——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证据 下载:58 浏览:419

刘慧 《当代市场营销》 2019年9期

摘要:
人口结构变化对经常项目收支具有重要影响,文章基于我国2002-2016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将人口结构划分为年龄结构、教育结构、婚姻结构三个部分,研究结果表明:少年抚养比、总抚养比和未婚人口比例对经常项目收支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老年抚养比对经常项目的正向影响不显著;大专及以上人口比例对经常项目的负向影响不显著。文章所得结论为如何实现人口结构变化下经常项目收支平衡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启示。

打破传统的女性吹歌乐人——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调查为例 下载:79 浏览:416

张梦瑶1,2 《当代音乐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在永年地区有周、刘、姚、李四大吹歌家族,他们将吹奏技艺代代相传,且已流传五代。吹歌家族的乐人只将吹奏技艺传给自己的子孙,且传男不传女。偶尔接收外姓徒弟,也只接收男性,不接收女性。这样的局面,被刘氏乐班第四代乐人刘喜荣打破了,她成为永年地区第一位女性吹歌乐人。自刘喜荣之后,永年吹歌的舞台上有了女人的身影,而且女性乐人成为乐班吸引观众眼球的闪光点,有女性乐人的乐班邀约不断,生意兴隆。女性乐人自幼学艺,吹奏技艺高超。婚后丈夫不同意女性乐人再参加婚丧演出,女性乐人只能放弃多年所学,成为家庭主妇,实属无奈。

婚姻对老年人健康预期寿命影响的多状态研究 下载:82 浏览:475

李成福1 王海涛2 王勇1 陈佳鹏1 《老龄研究进展》 2018年6期

摘要:
运用多状态生命表模型,基于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2006和2010年数据,分析婚姻状况对老年人健康预期寿命的影响。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有配偶的占64.61%,有配偶老年人的健康预期寿命长于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老年人(60岁老年人,20.28岁v.s.16.55岁;70岁老年人,10.12岁v.s.8.63岁;80岁老年人,4.15岁v.s.3.28岁;90岁老年人,3.03岁v.s.1.53岁)。有配偶老年人的健康预期寿命占预期寿命的比重高于无配偶老年人。婚姻状况会对老年人健康预期寿命产生影响,并影响其生命质量,社会应创造条件改善老年人婚姻状况,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乳腺癌术后患者婚姻质量与负性情绪、社会支持的相关性 下载:47 浏览:486

许雅琼1,2 张银萍3 《中国医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目的调查乳腺癌术后患者婚姻质量,并探讨负性情绪、社会支持与乳腺癌术后患者婚姻质量的相关性。方法选取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肿瘤外科的乳腺癌术后患者110例,采用一般情况调查问卷、中国人婚姻质量问卷(CMQI)、焦虑自评量表(SAS)、抑郁自评量表(SDS)和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进行调查。结果患者的婚姻质量总分低于常模,SAS和SDS评分均高于常模(P<0.05)。患者的婚姻质量评分与SAS评分、SDS评分呈负相关,与社会支持评分呈正相关(P<0.05)。结论乳腺癌术后患者婚姻质量会降低且容易产生负性情绪,医护人员应该加强对其心理健康的关注,提高对患者的社会支持。

同性婚姻的立法趋势研究 下载:98 浏览:1045

陈云成 《中国法学研究》 2024年4期

摘要:
随着人们思想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同性恋者在经历了去罪化和去病化后,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他们开始要求平等对待,要求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保护。同性婚姻的立法趋势应在我国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和平等权条款视野下看待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最后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在承认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存在差异的前提下,提出中国同性结合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最终立法确定同性伴侣保护模式化。

文学伦理学视角下看劳伦斯的两性观——以《玫瑰园中的影子》为例 下载:97 浏览:1007

李大双 《中国文学》 2024年7期

摘要:
劳伦斯是英国最伟大也是饱受争议的小说家之一,《玫瑰园中的影子》体现了他的伦理观与社会观。他主张天生本性的自由和灵与肉的和谐,呼吁自然人性的回归,以此来对抗工业文明对人的异化。本文从文学伦理学视角下去分析劳伦斯的两性观,揭露工业文明对婚姻关系的摧残。

用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恐婚、晚婚现象 下载:264 浏览:2811

殷铖婧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4期

摘要:
近日来,杀妻等案件频繁的出现在微博热搜中,这种案件的发生导致现在的年轻人出现恐婚的社会现象,而且在微博评论区,恐婚、晚婚的词眼大多为年轻网友发出。在当今的社会里,恐婚、晚婚变得并不奇怪,反而人们觉得很正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以及选择,他们的家庭观逐渐低于以个人为中心的观念,个人的婚姻风险意识增强,并且受到一些社会、家庭等因素的影响,年轻人们晚婚或者不想结婚,但是在传统婚姻中并不会出现这类现象,受到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个人的婚姻观偏于家庭及群体,选择的结婚对象也要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家庭观念深入内心。

基于法律视角的贵州青年婚姻观念与婚姻稳定性关系研究 下载:110 浏览:1499

吴继美 《法学学报》 2024年8期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讨法律视角对贵州青年婚姻观念及婚姻稳定性的影响。通过分析贵州地区青年的婚姻法律意识和对婚姻法的理解,研究发现法律规定和个体的法律意识对婚姻稳定性具有显著影响。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如婚姻自由、财产权和离婚处理,为婚姻稳定性提供了法律框架;同时,青年的高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婚姻质量和减少婚姻冲突。本研究建议加强对青年的法律教育,并完善婚姻相关法律,以促进婚姻关系的长期稳定。研究还指出,未来研究应扩大样本范围,并结合多种研究方法探讨其他可能影响婚姻稳定性的因素。

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的探讨 下载:511 浏览:2541

赵红梅 《法学学报》 2022年9期

摘要:
在婚姻关系中,妇女担任着维持家庭生活并且推动社会生产的双重任务。而妇女在我国社会政治、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当前,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日益增长,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以及婚姻关系中妇女意识的觉醒,已经成为宪法建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地提升了我国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家庭发展方面的地位,这对于推动我国物质文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长远意义,同时也说明了党和国家对于妇女保护的决心,使妇女人群在社会及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在社会热点新闻中,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在家庭中妇女被歧视以及不受尊重的身影,特别是一些家庭虐待以及殴打妇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家庭本身就是推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基础单位,这种家庭暴力行为不但严重地侵犯了妇女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干扰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是分析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并且就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肯尼亚的妇女与法律 下载:768 浏览:3691

李勤 《法学学报》 2021年7期

摘要:
肯尼亚的妇女占人口的50%以上,但大多数是该国的文盲和穷人。一些人仍然受到习惯法和习俗的影响,这些法律和习俗长期以来一直压制着他们。妇女是占选民人口的大多数,尽管最终她们的代表人数不足。妇女也往往被社会化,认为政治舞台只属于男子[1]。因此,她们在政治和选举职位中的参与程度很低,同时在社会其他方面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基于此,本文将从肯尼亚妇女在政治参与,女性犯罪,婚姻财产权利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了解肯尼妇女生活现状,寻找肯尼亚妇女赋权的方式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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