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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行为的效力瑕疵——兼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相关规定 下载:78 浏览:476

李昊1 王文娜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8期

摘要:
婚姻缔结行为指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旨在通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取得结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缔结行为的调整应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体系相协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二元效力瑕疵体系,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创设的面向未来无效的婚姻可废止制度。从具体的效力瑕疵事由来看,"二审稿"以封闭性规范明确了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以开放模式规定了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但仍存在与民法总则进一步协调的空间。在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方面,应删除"二审稿"第828条第4项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增加通谋虚伪"假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在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方面,民法总则有关欺诈、胁迫的规定可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应删除"二审稿"第829条和第830条的重复性规定,而民法总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不构成婚姻可撤销事由,需要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其不予适用。婚姻家庭编还需明确存在形式瑕疵的婚姻亦为可撤销婚姻。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公司法解释 下载:42 浏览:255

叶林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 下载:43 浏览:254

徐银波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 下载:78 浏览:496

王贵松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2期

摘要:
无效的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在救济法上当事人可随时在任何相关的程序中主张其无效。无效是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权衡后的结果,难以从法规范的逻辑演绎中得出判断。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立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符合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功能需要,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在个案中对系争个人权益大小、有无第三人、法的安定性、行政效益等具体价值进行衡量。鉴于现实的复杂性,应当允许法院在这一判断标准的实质精神的指引下,对并非明显违法的特定行政行为作出无效认定。根据诉权保障、正当程序原则等要求,只有在确认无效诉讼中,才有必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无效。

连续报告任务中无效后线索对后线索效益的影响 下载:60 浏览:302

林毅辉 孟迎芳 刘童 《心理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本文采用连续报告任务,从非线索指示项目的角度入手,探讨无效后线索的存在是否会影响后线索效应的产生,以此进一步了解"后线索效益"的产生机制。结果表明,无论采用空间后注意线索,还是非空间的颜色后注意线索,都产生了"后线索效益",即后线索确实提高了被试视觉工作记忆的表现。无效后线索的存在不会影响"后线索效益"的产生,该效益的理论解释符合优先提取说,即被试会利用后注意线索优先提取线索指示项目,产生更快和更准确的反应。

行政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司法进路 下载:40 浏览:389

李建伟 《法学学报》 2019年9期

摘要:
行政规章被现行私法明确排除在合同效力裁判的规范依据之外,民商审判实务20年来亦基本恪守此规则,但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民商事裁判尤其金融领域的商事裁判借助于多条通道使得"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这引发了多重质疑,焦点是如何厘定《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之关系,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实为抽象的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化。借助"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裁定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无效之逻辑,一方面要把握其有别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说理部分更要充分论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类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双重限制。行政规章保护的法益与过度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有别,为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违反行政规章的商事合同被判无效,需要受到某种统一的严格程序规制。

家兔解剖无效腔实验模型有效性检测及其理论推导 下载:76 浏览:485

​徐九洋1 王艺晓2 郑则统1 费旷宇1 滕雅群1 李英姿1 魏香1 张贵友1 《生物学报》 2018年7期

摘要:
利用计算机控制的生理信号采集处理系统记录法,比较研究了几种增大家兔解剖无效腔实验装置和方法的异同,探究了各种实验模型中气管插管侧支管的不同处理方式对于造模有效性的影响,提出了气管插管两侧支管"气体流量比值q"的概念。发现只有当q值保持恒定时,才能通过连接长橡皮管的方法有效增大解剖无效腔,使家兔呼吸运动加深加快。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法律行为解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 18 下载:75 浏览:437

刘勇 《法学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契税规定的解释应考虑私法规范之变动,存在超越文义之必要,以避免法秩序内部的矛盾。对契税法性质的认识应避免"财产税"的笼统表达,将其明定为流转税中的"不动产取得税"。由此,契税义务之构成以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为要件。在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之场合,宜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解释为登记时;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时,虑及登记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以及计征契税、滞纳金之便利,也应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规定为登记时。而在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之场合,纳税义务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返还契税。若当事人合意解除原因行为,则之前缴纳的契税并不构成溢缴税款。对于预售合同"更名",若尚未办理登记,则原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缴契税。

无效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兼论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下载:69 浏览:168

殷秋实 《法学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自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产生之初直至现代,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均极为模糊,在历史上二者之间一度并无区分。尽管在现代法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和法律行为解释仍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法律行为解释并不改变当事人对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法官为当事人创设了包括主要权利和义务在内的新法律行为,因而改变了要素。特别是在有名合同中,这种区分更加显著。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制度,这带来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正当性的问题。由于法律行为只是当事人达成目的的工具,而且与原无效行为效果类似的替代行为能够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正当性。考虑到我国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合同由于违反行政规范而动辄无效的不足,应以承认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为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官恣意裁判或者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在程序上只允许当事人提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请求,而禁止法官主动依据职权予以转换的方式加以规避。

从3GPP涉标案件的无效关键性证据谈通信领域专利审查 下载:399 浏览:2107

潘小丹 《无线电研究》 2021年7期

摘要:
本文对无效案件中通信领域特有的3GPP涉标专利进行了着重分析,从中找出对3GPP涉标专利实质审查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之有效的建议,从而有助于提升审查质量。

基于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定位数据无效故障的研究 下载:174 浏览:2400

南源桐 《装备技术研究》 2021年11期

摘要:
以某型北斗卫星定位系统作为导航平台的飞机,在实际飞行过程中频繁出现卫星定位数据无效的故障信息。文章阐述了针对该定位系统定位数据无效故障的排故方法及思路,针对发生的故障,建立相关故障树,将所有可能导致该故障发生的诱因进行罗列,再对罗列出的诱因进行排查,结合对现场实际飞行数据的分析,最终得出卫星定位数据无效故障产生的具体原因,修改故障后,经实际飞行验证故障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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