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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下载:86 浏览:484

叶名怡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9期

摘要: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构成要件错误的本质:故意行为危险的偏离 下载:86 浏览:473

柏浪涛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关于构成要件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分析视角是效果论,通过比对预想结果与实际结果来决定结果归属,然而这一分析路径并不能为结果归属提供实质根据。相反,考察危险发生机理的机理论能够揭示错误的本质,为结果归属提供实质根据。例如就打击错误而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制造了故意行为危险和过失行为危险;前者具有目的性与支配性,后者具有盲目性与任意性,对二者不能等同视之,认为故意行为危险与过失行为危险具有同一性的观点难以成立。若结果不是故意行为危险的实现,而是过失行为危险的实现,亦即危险发生了实质偏离,则结果不能归属于故意。关于结果归属的判断,罗克辛的计划实现理论、弗里施的风险理论、普珀的故意危险理论均存在不足,而故意行为危险的实现标准具有合理性。依此判断,故意行为危险在对象错误中并未发生偏离,在打击错误中发生了偏离;而在各种因果关系错误中,是否发生偏离需作具体分析。

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三阶层与四要件下的分别讨论 下载:35 浏览:282

高丽丽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9期

摘要: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关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分别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违法性阶层以及有责性阶层的讨论,根据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内容特征,它应该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危险接受应被定性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以被害人危险接受作为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为前提,以四要件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为媒介,被害人危险接受因不存在法益侵害而排除对法益(犯罪客体)的侵害,以及被害人危险接受不符合构成要件而排除犯罪的客观方面,通过这样的理论表述转换,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要素实现了理论衔接与契合,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在两个体系下实现了贯通。

刑法教义学视野下法益原则的畛域 下载:54 浏览:366

高巍 《法学学报》 2018年9期

摘要:
法益原则有批判立法的功能,也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在刑法教义学领域,法益原则不能推导出抽象危险为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法益原则缺乏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性定位,也不能依据不成文构成要素理论提供支撑,更不能基于个案正义破坏法的安定性。在违法判断阶段,法益原则缺乏成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体系定位,且不能借助法益原则扩张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范围。因此,刑法教义学领域中的法益原则应当以方法论上的法益概念为基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以实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具体到抽象危险犯中,法益原则可以通过对不同侵害法益类型的厘定和识别,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既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的机能。

显失公平规定的解释论构造——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考察 下载:32 浏览:362

武腾 《法学学报》 2018年1期

摘要:
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

论海洋法中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之“持续行使管辖权”的涵义 下载:50 浏览:390

冯寿波 《中国海洋学报》 2021年5期

摘要:
"持续行使管辖权"是海洋法中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关系着历史性权利确立与否,然而,对于持续期间长度与频度问题,尚存在较大分歧。历史性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包括管辖权行使的持续期间和强度等。历史性权利行使的"持续性"长度应足以便于其他国家知晓该权利主张。尽管尚无确定的期间长度,但一般认为该期间应足够长或相当长。在较长期间内持续行使国家权力或管辖权是该国对海域或陆地有效行使管辖权的具体体现。没有必要规定确切的时间长度以确立历史性所有权所必须依据的惯例。基于历史性权利自身的特点与性质,其构成要件中的管辖权持续行使的长度与频度应依个案情况确定,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相关"惯例"的确立可意味着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与确立。

高空抛物罪的实体认定——兼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下载:96 浏览:1326

梁然然 《争议解决研究》 2023年9期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高空抛物”成为独立的罪名,立法者将其放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即便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但是对于该行为在实体方面如何定性、如何适用仍是学界讨论的事项。本文在承认该行为独立成罪的基础上,研究该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构成要件是否违背了刑法的正当性、体系逻辑性以及在实体方面如何进行正确的适用提出相应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倡导治理社会失格行为的同时应当适用消极的刑法观,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品格。

医疗美容纠纷中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 的法律问题探究 下载:121 浏览:1779

卓蕾 《法学学报》 2024年6期

摘要:
伴随医疗美容行业的勃兴,医疗整形争议和相关案件频发。就法律关系分析,其类型主要为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及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医疗美容的侵入性、创伤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导致其易产生违约与责任竞合,亦即请求权竞合现象。请求权竞合的实质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重叠,发生重叠后,产生违约与侵权两种不同的损害结果。根据“意思自治”,当事人可择一请求权进行维权。至于路径选择问题,在权衡违约与侵权之诉的利弊后认为:当出现合同明确且损害为财产损失,或提起侵权之诉举证较困难时,宜提起违约之诉;若损害为人身或精神,或想规避合同责任限制,举证容易时,宜提起侵权之诉。

论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下载:419 浏览:2298

吕新宇 《法学学报》 2023年7期

摘要:
法律职业伦理是根据法律职业的角色定位,法律职业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所应具备的心理意识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四个部分,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是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客体是法律职业伦理所保护的法律工作秩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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