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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社会化:从亲子法转向儿童法 下载:86 浏览:490

邓丽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改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私法逻辑,实现拟制亲子关系的制度目标。"二战"以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立足本土国情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效力和收养服务为制度支柱的伞型儿童保护架构。我国民法典收养章在承袭既有私法框架的同时,通过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引入收养评估机制等,释放出积极的社会化信号,但尚缺乏针对民间收养屡禁不绝、被收养人权益不彰等突出社会问题的有效应对。其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经修订亦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护机制。至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法表达与路径已渐趋明朗。自领域法视角而言,我国收养法正逐步突破私法边界,融入社会保护法律规范,从传统亲子法范畴转向更加明确和统一的儿童保护法,有望形成内外体系协调一致的本土化、社会化新架构。未来改革宜聚焦于放宽一般收养条件、疏导特殊收养通道、建立

法律规范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论构造 下载:76 浏览:491

刘召成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合宪性解释旨在寻求解释者对于立法自由权的尊重义务与对于宪法基本价值的尊重义务之间的调和与妥协,确保立法者的意愿在宪法允许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为尊重立法机关的立法自由权,不可要求法律规范在逻辑上与宪法规范保持一致,只能要求其在价值评价上保持一致,故合宪性解释并非体系解释方法,而是从体系性目的解释中分离出的独立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具有确定的论辩效力上的优先性,可压制经典解释方法的解释倾向而在解释结论上得到优先实现,其方法论构造与基于宪法的解释明显不同,后者并非优先性解释方法而是衡量性解释方法。为达成法律规范解释结论与宪法基本价值相合的结果,固然可以对法律规范的文义予以扩张或限缩,但基于对立法自由权的尊重,不得排除或篡改文义的实质核心方面。

功能主义视域下的行政协议 下载:64 浏览:501

徐键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行为要素思路是当前识别行政协议的主流思路,其以合意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公法要素为聚焦点,忽视了对行政协议的目的功能及应用场域的关照,使得行政协议与行政私法行为的区分变得困难。行政协议是针对高权行政领域等级化之行为模式及组织机制的反思性产物,对行政协议的识别不应跳出高权行政的范围。面对高权行政中传统行政模式的弹性不足问题,行政协议通过行为机制的革新强化相对人的意愿交流能力;通过组织机制的改造来回应任务执行的合作需求。基于功能目的上的差异,行政协议可以类型化为程序介入型协议和公务转移型协议。以类型化为基础,运用不同的规则和方法,可以便利行政协议的识别。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 下载:86 浏览:493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欺诈市场理论反思 下载:86 浏览:494

耿利航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参考美国欺诈市场理论,给出了推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之间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之裁判规则。然而,不仅欺诈市场理论在美国经历了激烈的、持续的理论和司法适用纷争,该理论所支撑的虚假陈述民事集团诉讼补偿投资者和威慑不当行为人的政策目标也落空。政策困境是美国欺诈市场理论和司法适用纷争缘起之主因。在同为欺诈市场理论支撑下的中国虚假陈述民事群体诉讼既往实践中,法院不仅遇到了同样的司法适用窘迫,政策困境也一样不少。立法(司法)的努力方向应是竭力控制公司对外赔偿责任,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定位在打击隐于公司背后的实施欺诈责任人。法院适当提高代表人诉讼中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门槛,也许是一个暂时可行的改革方案。

WTO《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基于仲裁的上诉替代 下载:86 浏览:476

石静霞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1期

摘要:
中国、欧盟等WTO成员近期达成的《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是自2019年12月11日WTO上诉机构被迫停止运作以来,部分成员为应对WTO争端解决危机所取得的最重要进展。MPIA基于DSU第25条设计,其实质在于依托仲裁,替代上诉,并具有临时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是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继续维护两审终审并确保裁决约束力的惟一务实及合法选择。上诉仲裁在程序启动和裁决生效两方面体现仲裁要素,从而使其有别于WTO上诉审议;但在仲裁员遴选及组庭、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及裁决执行监督等方面,则基本复制了上诉审议程序,显示了其替代上诉的实质,回应解决了参加成员在特殊时期的上诉需求。在制度创新方面,MPIA融入若干提高程序效率的规定,试图在危机背景下回应WTO上诉机制的改革需要。我国在MPIA的谈判和达成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须在继续坚持多边贸易体制、寻求长久解决上诉机构危机方法的同时,尝试通过该机制解决涉我WTO案件的上诉问题。

涉外代理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下载:86 浏览:477

林强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1期

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对代理类型、连结对象与连结点的界定均不清晰,需从学理上予以重述。第1款中的"代理"不能径直依民法来解释,宜从功能识别与目的识别的原理出发,将法定代理与机关代理排除在外,而仅指涉意定代理。代理实体法的学说与体系构造影响着冲突规则的设置。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冲突法的立场出发,我国都应采纳德国的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而非混合继受英国法与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继受该德国学说时,需明确代理内部基础关系与外部法律行为均可在第16条之外找到对应的冲突规则,第16条的连结对象只为意定代理权。第16条第1款前段的"代理"应进一步限缩解释为意定代理权,第1款但书未来宜完全删除。在依第16条规定的主、客观连结点确定意定代理权的准据法时,应依实体类型作精细化的利益衡量,从而具体化连结点的运用。

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 下载:86 浏览:503

程梦婧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1期

摘要:
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合宪性视角下的成片开发征收及其标准认定 下载:86 浏览:478

程雪阳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公益项目征收和成片开发征收两种土地征收制度。成片开发征收制度虽然饱受争议,其基本制度框架却可以通过现行宪法为征收制度设定的"内容规定性规范"和"边界控制性规范"的检验。要确保成片开发征收的制度内容具备合宪性,相关解释性立法必须将其实体标准严格限定为属于"特别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结合交易成本理论,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建设、特定的城中村改造、以公益性建设为主的综合开发等特定建设项目类型,符合"特别重大的公共利益"标准,可以适用成片开发征收制度。但上述类型中的具体建设项目能否适用成片开发征收,还需通过定量分析、举证、说明理由等途径加以论证。

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下载:86 浏览:476

王锴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对国家干预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要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需对法律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和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分。前者主要由立法界定,后者主要通过解释确定。国家通过立法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先要确定基本权利的核心,并围绕基本权利的核心形成保护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履行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可能性;针对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宜采狭窄的界定思路,并对保护范围的事实领域和保障领域分别进行解释。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是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固有边界。在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时,内在限制不可逾越,否则将导致立法违宪或解释违宪的后果。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预防性保护 下载:86 浏览:442

罗智敏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旨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富有实效性的司法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四种制度措施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不过,相关规定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双重目的,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行为的目的顺利实现、防止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三重功能于一身,且立法没有针对上述不同功能配给不同规则,各项措施的申请程序不完善、裁量要件不完整,导致预防性保护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建议在未来修法时,对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的制度措施加以整合,进一步明确相关裁量要件与审查模式,细化审查程序、增加上诉程序,以更好地满足行政相对人获得预防性保护的需求。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 下载:86 浏览:503

汪海燕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9期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具结内含协商与合意的因素,但其权利品性不应被忽视。允许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是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符合无罪推定之精神,契合诉讼运行规律,也是有效防范相关制度风险的需要。撤回认罪认罚的对象,可以分为撤回认事、认罪、认罪名和认罚等不同层次;撤回理由包括有因撤回和无因撤回。被追诉人行使认罪认罚撤回权之后,具结书的认罪内容不应再作为被追诉人有罪供述的证据使用,也不能因撤回认罪认罚而作出对被追诉人不利的推定;撤回的效果是"恢复原状",但撤回认罪认罚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不起诉决定、审理程序和量刑等均可能产生影响。当前语境下,不应剥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也不应以各种方式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 下载:86 浏览:497

黄文艺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9期

摘要:
政法体制作为当代中国最具标识性的制度范畴,是指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和各种治理主体共同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治理架构。从古典礼法传统到现代政法体制的历史嬗变过程,反映了中国政治家、思想家对国家治乱兴衰问题一以贯之的政治关切和思想探索。政法体制的基本构造可分解为三组主轴性关系,即政法机关的相互关系、政法机关的外部关系、执政党与政法机关的关系。这三组主轴性关系的规范性原理,构成了政法体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基本法则。第一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自成一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二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社会自治优位、基层治理优位、前端治理优位。第三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宏观领导、归口领导、法治化领导。对这三组规范性原理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政法体制既遵循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机理,又积淀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本土经验和独特智慧。

文书真伪认定的中国路径 下载:86 浏览:497

曹志勋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2期

摘要:
文书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据核心地位。大陆法系常见的文书真伪之诉,体现了确认之诉原理的例外规则,但我国没有专门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必要。文书真伪应当在普通诉讼中成为争点,参考其他大陆法系的经验和我国实务做法,我国应在形式要件上明确要求相对方就文书真伪表态,但需注意我国语境下的必要例外。在实质要件上,文书真伪问题应当以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而不应以待证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的证明状态为标准。应当正确认识文书真伪鉴定及以勘验为代表的其他制度和技术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应区分公、私文书的证明力规则和文书的形式及实质证明力。文书形式证明力应当包含文书真伪问题,从我国现行法中可以解释出公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推定规则。

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新路径:双层法益与比例原则的融合 下载:86 浏览:473

蓝学友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2期

摘要:
抽象危险犯保护双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是集体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后设的秩序型法益,背后层法益是先验的利益型法益;抽象危险犯对背后层法益仅有抽象危险,但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了实害;阻挡层法益的观念基础是预防刑法观,背后层法益的观念基础则是自由刑法观。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双层法益之间既非择一关系亦非并列关系,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保护阻挡层法益只是手段,保护背后层法益才是目的。正是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使得双层法益结构成为以比例原则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方法论载体。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可以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与司法规制。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法律规制机制研究 下载:76 浏览:423

单丽雪 《中国科学研究》 2018年10期

摘要: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与现行法规的冲突。本文基于互联网思维与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视角,探索互联网时代对商业模式创新进行法律规制机制的创新:在立法程序上,构建尊重改革者话语权的公开沟通机制;在法律关系处理上,构建鼓励创新的利益均衡机制;在执法上,构建允许试错的宽容规制机制。

论清代刑案诸证一致的证据标准——以同治四年郑庆年案为例 下载:78 浏览:487

王志强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2期

摘要:
清同治四年郑庆年斗杀人案,地方档案和中央档案的对比显示出地方官员们建构案件事实的过程,从初审时众说纷纭,经过逐步改造和剪裁,变为刑科题本中众口一词、高度一致的证据格局。与该案相印证,其他传世文献同样展现了当时刑案处理中以诸证一致为突出特点的证据标准。该项要求看似不合常理,却是当时中央书面复核的监管方式、地方官庞大权力和苛重职责共同作用的产物,其深层背景是集权式科层制司法权力结构。这展现出司法中微观技术规范与政制上宏大结构体系之间的紧密关联。

大数据有限排他权的基础理论 下载:86 浏览:499

崔国斌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1期

摘要:
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大规模数据集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诞生于"小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满足了数据产业的基本需求,但还是留下了一些空白。处在公开状态的没有独创性的大数据集合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手段。为了避免这一领域的市场失败,同时避免限制公共领域的行动自由,应当为耗费实质投入并达到实质规模的大数据集合设置有限排他权,即公开传播权。这一保护机制既能够满足数据行业的需求,又能够兼顾后续数据利用者的利益,不会损害著作权法等法律所维护的公共政策。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下载:86 浏览:477

孙鹏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1期

摘要:
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承包地法权配置 下载:84 浏览:495

高圣平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1期

摘要: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要方面,也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三权分置"政策的指导下,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地的产权结构确定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前者派生出后者;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承包方可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他人派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市场化的财产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充任抵押财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之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仅得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优先受偿,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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