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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法是否是传统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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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心悦
《环境科学研究》
2024年10期
摘要:
以调节范围和调节方式的法律部门法定位为准则,提出了“行政法说”“经济法说”“社会法说”“独立法律部门法说”等关于社会环境法性质定位的系统理论,这些混乱的性质定位造成了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学术界又基于对传统部门法理论这种混乱的法律属性定位,导致了对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学术界也通过对以往的法论对我国环境法属性确定困局的重新反思,也产生出“边缘法说”“交叉法说”等关于我国环境法属性确定问题的新型理论,这些理论的涌现让传统环境法的性质划分造成了今天的定位焦虑。本文关注“领域法说”提出的“领域法”这一概念,通过讨论环境法的学界定位,为缓解环境法性质划分的地位焦虑提供了一些个人的解决办法,尽可能让环境法的性质划分有了一种理性合适的定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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