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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情况”应限于法律过时——以《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与第104条为分析基础 下载:38 浏览:276

汤善鹏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摘要:
《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规定,如果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在第104条明确了"两高"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学术界对"新的情况"的理解存在"过严"和"过宽"的立场,它们都忽略了法律过时和法律滞后这两种"新的情况"的区分。实际上,《立法法》中"新的情况"应当限制在法律过时领域排除法律滞后。由于法律过时在认定依据上具有复杂性,在处理时应当诉诸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两高"应当认真对待《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提案权,以便协同应对当下中国日益突出的法律过时现象。

我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 下载:39 浏览:439

裴培1 张更立2 《中国教育研究》 2019年10期

摘要: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依《立法法》确立的从高到低效力等级涵盖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层面,基本反映了学前教育法治建设构成状况,但现有体系也存在基础性法律缺位、内部抵牾模糊、法律数量匮乏且分布不均等主要缺陷。有效解决学前教育法律体系难题,应通过采取加快制定高质量《学前教育法》、坚持法规规章质量与数量并重、正确适用法律冲突解决规则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研究 下载:181 浏览:2526

张沁萱 《中国法学研究》 2021年5期

摘要:
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是这三类地方立法事项的法律规定存在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立法实践中产生了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过度泛化解释、地方立法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立法质量偏低等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关键作用,本文将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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