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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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307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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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 下载:60 浏览:391
  • 熊婕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 摘要:
    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2011年最高院通过"吴梅案"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也忽略了二审中因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实际上,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事实之后,该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会随之动摇。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弄巧成拙会为失信人创造获利机会,滋生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
  • 再探代位执行程序的理论基础——从代位执行的执行依据及其正当性展开 下载:65 浏览:392
  • 刘文勇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 摘要:
    代位执行虽以债务人的债权为执行标的,但其又指向的是第三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执行程序的目标主要在于提高执行效率、迅速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这是其具有正当性基础的重要支撑。此外,代位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也来源于第三人相应的程序保障和对第三人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密切相关的,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也是整个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完善代位执行程序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衔接,将最大化的发挥两个制度所具有的功能。
  • 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的效力——既判力扩张及“反射效”在我国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下载:63 浏览:461
  • 陈晓彤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判决效力的研究主要围绕既判力展开,既判力的主观相对性原则也已逐渐得到确认,然而对相对性原则始终造成冲击的既判力主观扩张的范围问题,始终未能在我国实体法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中国问题为导向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学说上也存在"反射效"这样还未得到清晰界定的概念。主流观点坚持认为既判力只是一种程序性效力,然而,它事实上会对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且由于某些实体法规范的存在,判决会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效力。通过对比较法资料如德国与日本既判力扩张的范围、以及理论中主张的"反射效"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我国涉及判决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可将判决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分为既判力扩张与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效力这两种类型,后者对于解决中国问题与中国困境具有更直接的意义,因此着重对后者涉及的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确定其应有的效力内容及范围。对这后一种效力不妨使用"反射效"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有必要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反射效理论进行分析和改造,结合我国实体法规范和实践的需要确定其在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 差一点就完美了:论德国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下载:60 浏览:420
  • 彼得·哥特瓦尔德曹志勋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 摘要:
    本文作者作为当年设计德国审级制度修改的主要立法专家,在其撰写的学界建议意见发表20年后,以本文重新审视了当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后续进展、实效与不足。一审的诉讼效率虽然从数字上看确有提升,但是其实现主要源自对以正式开庭为代表的程序保障程度的减损,一审程序的功能和其中的法官职权行使并没有如预期般增强。从功能上将二审程序向事后审转变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是二审程序受一审事实认定约束的原则仍有较多例外,比如二审法院何时有权自行认定事实和攻击防御方法例外的不失权的问题值得关注。司法改革最初规定的、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随时可以书面驳回上诉的做法遭到普遍质疑,虽然立法者在十年后已做出补救,但修正的实际效果仍十分有限,可以考虑彻底废除本条规定。如今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的许可上告制在改革后使最高普通法院面临案件激增的压力,更宜通过提高最低不服标的额或减少合议庭人数来缓解。三审程序也应当承担个案救济的功能,应当直接将出现个案错误规定为上告理由。
  • 遵循司法规律、规范司法行为的法治路径研究 下载:56 浏览:399
  • 况继明1 王嘎利2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5期
  • 摘要:
    遵循司法规律才能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社会控制、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等功能,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价值。规范的司法行为将宪法精神和法律条文正确的适用到具体案件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生效裁判及时、有效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 论证券支持诉讼的专业化发展 下载:66 浏览:429
  • 杜佳蓉 樊鸿雁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5期
  • 摘要:
    中小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最大比例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根基,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则成为维护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的关键。因其高比例、维权难的现状而引发关注。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设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前置程序的取消、投服中心的设立和首例支持起诉的开庭,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寒冰正在消融。而违法主体较低的违法成本、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和赔偿诉讼的困难现状亟需投服中心的支持来解决。建议法院实现专业化,设立专门的证券法院或金融法院,同时成立专家库,为有关法律、金融问题出具专家意见。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建议投服中心实现专业化,使证据搜集更加完善和全面。建议立法机关在损失赔偿方面设立惩罚性赔偿,从而实现损失的全面赔偿和对于违法者的威慑功能。
  •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保障机制研究——以H省三级法院为调研对象 下载:66 浏览:413
  • 王阁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5期
  • 摘要: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保障机制包括公众查阅保障机制、当事人信息保障机制以及法院组织保障机制三个方面。通过以H省三级法院为样本的调研发现,实践中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保障机制存在文书查阅范围限缩,文书查阅时间延迟,当事人信息保护尺度不一,当事人信息保护措施不力,以及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增强对文书上网积极意义的认识,提升公众查阅文书的效果,完善相关立法,合理制订考核方法以及改革法院文书上网管理机构等举措,促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保障机制的完善。
  •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下载:63 浏览:458
  • 姜保忠1,2 潘巧慧2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5期
  • 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我国已有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成功经验和域外地区的立法及实践,为我国建立该项制度提供了参考价值。因此,我国适合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这需要通过立法进行明确规定,并对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进行合理规范,同时检察机关也应积极承担其民事公诉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公诉案件的性质厘清此类案件的一些具体问题,以期为我国检察机提起民事公诉提供些许作用。
  • 管辖协议与仲裁协议实质效力判断研究 下载:62 浏览:425
  • 夏志毅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5期
  • 摘要:
    我国现行法下针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规制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在存在当事人行为能力瑕疵、意思瑕疵、存在于格式条款中及合同转让时,解释上均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本文先考察二者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性质,进而主张以统一解释的路径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了现行法下妥适的解释方案和相应的完善建议。
  •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论析——法律文本内外的多维解读 下载:401 浏览:406
  • 周一颜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 摘要:
    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具体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下载:70 浏览:440
  • 王学棉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 摘要:
    颁布于1938年的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对原告与被告的事实主张具体化义务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原告在起诉状中无须主张具体的事实,但被告必须对原告起诉状的事实主张作出认可、否认和信息不足无法答复的具体回应。区别对待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历史上令状制度导致的原告起诉难问题和菲德尔法典对原告起诉难问题解决的受挫。200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Iqbal案作出的判决,颠覆了《联邦民事程序规则》不要求原告具体主张事实的做法,而是要求原告与被告一样,都必须遵守事实主张具体化的要求。该案对美国的影响尚在进一步发展中。
  • 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探究 下载:69 浏览:411
  • 董少谋 闫向琼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 摘要:
    公告送达由于送达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设置该送达方式的初衷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反而有时还给恶意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公告送达的相关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虽显现出不少问题,但国内理论界对此问题也未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无论是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均应加以改进。
  • 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形式——以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分析为出发点 下载:63 浏览:408
  • 赵信会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 摘要:
    主流民事诉讼理论以及民事诉讼立法均否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般以宣告性救济方式、禁令性救济方式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形式。实际上,剥离了损害赔偿,特别是针对小额受害人扩散性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彻底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同时,在承认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方面,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其也体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 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的比较分析 下载:55 浏览:406
  • 胡夏冰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 摘要:
    科学界定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是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域外情况来看,世界主要国家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并不完全相同,但也具有共同特点,即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是相当有限的,通常仅限于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引起较大社会争议的案件,其他普通案件由职业法官直接进行审判。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有待进一步合理设计,笔者主张的基本思路是:陪审员只能参与审理特定范围的极少数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集中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模式确定我国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 论督促程序的审查方式 下载:62 浏览:429
  • 廖浩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 摘要:
    我国督促程序中的申请及异议均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督促程序采用何种审查方式取决于程序主体、案件数量、标的额及程序效果等因素。我国督促程序审查方式以较高强度为宜。督促程序审查方式的模式可分为请求个别化审查、有理性审查与实质审查。督促程序实质审查导致程序更加繁复,但另一方面督促程序中的实质审查仍有过犹不及的缺失。督促程序前置审查需向形式化方向发展,为预防滥用程序、制造虚假债权损害他人利益,需要将再审、执行异议诉讼等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置实质审查程序。
  • 非讼程序的变迁: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总结 下载:60 浏览:409
  • 曹建军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 摘要:
    我国非讼程序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内迎来了确立、发展与演进的三个阶段机遇。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特别程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设成型,公民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双重推进,但是一般性规定具有封闭性和落后性,选民资格案件是参照苏联立法体例的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财产无主程序适用率低下且与失物招领程序竞合或冲突。1991年的正式立法开始形成特别程序与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非讼程序又迎来了进一步的扩张,在总结司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引入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与实现担保物权两类特别程序。由此,非讼程序法在我国的意义与功能逐渐显现,在民事立法细致化的潮流下有望独立立法。
  • 论间接反证在父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问题 下载:63 浏览:409
  • 张弘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 摘要:
    间接反证源起德国,在日本引起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亦受到了较多关注,却向来为大陆理论界所忽视。作为一个兼具实践效用和理论价值的问题,关于间接反证的理论探索从未间断。间接反证是指对于某一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者,一应对其推认证明有充分的间接事实时,对方当事人通过证明与间接事实对立的个别的间接事实(间接反证的事实)主要事实的推定的举证活动。间接反证,是维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对于案件进行柔软地对应的理论,在实务中被频繁地适用。不贞的抗辩是其中的一例,日本多数说认可间接反证的概念及效用。本文试图从父子关系认定这一极具实践性的视角出发,探讨关于间接反证的概念、性质及其具体应用等相关问题。
  • 美国法院“自助资源中心”民事法律援助模式研究 下载:70 浏览:420
  • 徐颖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 摘要:
    在诉讼普遍朝向专业化发展的今天,美国以"自助资源中心"的模式在法律援助制度上另辟蹊径。该模式通过法院与其他机构合作的形式,为无代理律师的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咨询服务,使当事人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自助"地应对诉讼。本文中,笔者结合自己的实习和调研经历,对美国洛杉矶自助资源中心作了介绍和评析。同时,笔者对北京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人民法院做了对比调研。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在我国大中型城市中借鉴美国"自助资源中心"模式的制度构想。
  • 论美国集团诉讼中的虚假和解及规制 下载:63 浏览:389
  • 田海鑫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 摘要:
    关于集团诉讼,美国的法院、律师、学者存在长期的争议与讨论,呈现出"又爱又恨"的态度,其所遭受的一项主要抨击来自于集团诉讼大多数通过和解而结案所带来的隐忧。在集团诉讼和解中律师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串通、讹诈、威胁、出卖、利益冲突等问题可称之为"虚假和解"。产生虚假和解同集团诉讼双方现实实力的巨大差距、集团成员未能对律师进行有效监督、胜诉酬金制有着密切联系。为了规制虚假和解,美国从立法、司法、行业规范层面都进行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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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份 20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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