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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桩基设计与应用分析 下载:123 浏览:1028

张莹莹 《中国土木工程》 2025年4期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建筑的需求日益增加,在工程建设中,桩基的设计要求也随之提高。桩基础是土木工程的地基,它是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桩的稳定不仅关系到施工的整体安全,同时也关系到施工成本。因此,国内许多有关技术人员和学者对桩基础的设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其在实际工程中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文章简要讨论了土木工程桩基础的设计和应用,着重阐述了桩基础质量问题的重要性,为有关单位提供借鉴。

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下载:86 浏览:474

王锴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对国家干预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要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需对法律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和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分。前者主要由立法界定,后者主要通过解释确定。国家通过立法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先要确定基本权利的核心,并围绕基本权利的核心形成保护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履行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可能性;针对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宜采狭窄的界定思路,并对保护范围的事实领域和保障领域分别进行解释。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是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固有边界。在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时,内在限制不可逾越,否则将导致立法违宪或解释违宪的后果。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分配——基于信义义务的制度方法 下载:86 浏览:480

潘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优先股跨越了股权与债权的边界。股债融合中股权与债权经济利益状态的趋同、组织法与合同法权利行使机制的交叉,带来了股东间复杂的利益竞争。优先股合同权利空间或是被组织挤压,或是在组织中膨胀,合同与组织陷入双重失序。优先股是股不是债,优先股合同权利的边界应在组织法的框架下划定。作为标准的信义义务制度匹配了金融工具创新以及公司法的授权性,其关键在于法官通过何种方法适用模糊的法律标准以及切入复杂的商事交易。通过董事决策程序引导、控制公司决策的公平性,是信义义务司法审查中首要与核心的方法论。结合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也可能通过计算分析和判断。由是,回应股债融合中的利益竞争,提升对信义义务制度的微观适应,一种可能的路径在于:程序层面,对公司治理中决策过程的认知从法律行为语境下的格式规范进化到商事交易语境下的程序公平;计算层面,在定量裁判思维下重新认识公司价值计算的意义。

比例原则位阶秩序的司法适用 下载:45 浏览:309

蒋红珍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8期

摘要:
位阶秩序构成比例原则的规范内涵和操作路径,为比例原则调整目的与手段关系提供了重要基础。与学理建构的"三阶论"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比例原则,至少存在位阶秩序的"全阶式适用""截取式适用""抽象式适用"三种类型。位阶秩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呈现,既与分支原则的独立性和附属性有关,也与位阶秩序构成论的自身特点有关。分支原则的"显性"与"隐匿",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司法审查介入行政判断的意愿强弱。近年来,司法审查强度及其界定标准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对比例原则的本土适用产生影响。从位阶秩序适用的多样模式到司法审查强度的多元选择,代表着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未来发展趋势。

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基于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 下载:85 浏览:470

胡铭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然而,在规则层面与审判实践层面,对电子数据的定位却呈现显著差异。通过对北大法意中国裁判文书库收录的2005-2015年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定位泛化的问题,相关审查判断规则主要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展开,其关联性审查本质上也是真实性审查,其合法性审查亦主要是为了保障真实性。电子数据鉴定虽然被广泛适用,却未能发挥预期作用,而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准确定位电子数据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在广义理解电子数据的基础上,在真实性与正当程序保障的价值权衡中,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司法审查中的滥用职权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观察对象 下载:81 浏览:489

周佑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分离型裁判逻辑立基于形式违法性审查,根据"职权"或"滥用"单一要素进行判断,使得任何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结合型裁判逻辑立基于实质违法性审查,认为构成滥用职权必须具备"职权"与"滥用"双重要素,滥用职权的实质是偏离法律目的行使裁量权。分离型裁判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用语更为接近,结合型裁判中的滥用职权更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滥用"的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影响了滥用职权标准的司法适用性。应以功能主义立场取代规则中心主义,借助均衡性的法律原则与功能性的自我规制技术,化解"滥用"之主观动机认定难的问题。

逮捕制度再改革的法释义学解读 下载:86 浏览:472

李训虎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5期

摘要:
在我国,面对逮捕条件难以把握、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难获实质性突破、短期内难以通过修法对逮捕制度进行根本变革的复杂情势,逮捕制度再改革应超越过度依赖立法式刑事司法改革的思维定势,寻求借助法释义学开拓改革空间。通过宪法维度的法释义学分析,实现逮捕由强制措施到基本权干预的转换,这不仅能为逮捕条件的再解释提供理念支持,而且有助于证成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的正当性;运用法释义学思维,可以对逮捕三要件进行阶层化重构,建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证明对象体系,并重新厘定证明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试点研究报告 下载:86 浏览:474

陈卫东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为探索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A省W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研究。试点的内容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落实的各项支撑机制,包括归口管理、公开听证、风险评估、跟踪监督等。在两年试点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数较之试点前增加了57.4%,占同期全市批捕人数的9.2%;适用案件范围逐步扩大,但仍然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审查后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率高达9 9.6%;在1 4%的案件中采用了公开听证的诉讼化方式进行审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基于试点的发现,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需要在理论上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性质是对逮捕适用条件的持续、定期审查,具有司法权属性,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进行诉讼化改造并将建议权改为决定权;同时,应更新对侦查保密原则的传统认识,向辩方开示与逮捕适用条件有关的证据,以便辩方有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论督促程序的审查方式 下载:62 浏览:408

​廖浩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我国督促程序中的申请及异议均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督促程序采用何种审查方式取决于程序主体、案件数量、标的额及程序效果等因素。我国督促程序审查方式以较高强度为宜。督促程序审查方式的模式可分为请求个别化审查、有理性审查与实质审查。督促程序实质审查导致程序更加繁复,但另一方面督促程序中的实质审查仍有过犹不及的缺失。督促程序前置审查需向形式化方向发展,为预防滥用程序、制造虚假债权损害他人利益,需要将再审、执行异议诉讼等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置实质审查程序。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研究 下载:52 浏览:411

韩红俊1 杨蕾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201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文件,以维护仲裁裁决的正当性、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实现仲裁与司法良性共进。本文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分析为基础,认为应建立独立的非讼性质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缩短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期限,对报核制度规定明确的期限,建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有限上诉制。

仲裁司法审查中邮寄送达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探析 下载:60 浏览:370

张建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将仲裁文件有效送达至当事人,对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适当地陈述及申辩意见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依法对仲裁送达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果仲裁送达违背仲裁规则或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将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作为对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的补充,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引入了推定送达等替代方式。对于仲裁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发出主义、到达主义等不同观点,应在综合考虑仲裁程序效率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提升邮寄送达的实际效果。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 下载:58 浏览:412

赵泽慧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将成为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严重阻碍,但我国在"法化"不足的背景下尚不具备条件对国内调解协议与国际和解协议一视同仁。因此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

民事立案条件审查的实体化现象分析——以100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为样本 下载:63 浏览:410

黄海涛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立案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抽样统计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标准过高、过严、实体化等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掌握有所异化,有将审查起诉受理条件这一程序法上的判断异化为能否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上判断的倾向,以实体法上的原因处理程序法事项,主要表现为将对被告的要求由明确改为适格,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要求过高、立案证据标准过高等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强调立案审查的必要性的同时,应正确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不同指向与功能,正确认识案由制度的功能与不足,充分释明以补正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正确区分对实体法上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对诉讼上事实的疏明标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与效果等要求,从实践操作上如何适当掌握立案审查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民事立案条件审查的实体化现象分析——以100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为样本 下载:63 浏览:403

黄海涛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立案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抽样统计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标准过高、过严、实体化等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掌握有所异化,有将审查起诉受理条件这一程序法上的判断异化为能否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上判断的倾向,以实体法上的原因处理程序法事项,主要表现为将对被告的要求由明确改为适格,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要求过高、立案证据标准过高等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强调立案审查的必要性的同时,应正确区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不同指向与功能,正确认识案由制度的功能与不足,充分释明以补正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正确区分对实体法上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对诉讼上事实的疏明标准,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与效果等要求,从实践操作上如何适当掌握立案审查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论督促程序的审查方式 下载:62 浏览:428

廖浩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我国督促程序中的申请及异议均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督促程序采用何种审查方式取决于程序主体、案件数量、标的额及程序效果等因素。我国督促程序审查方式以较高强度为宜。督促程序审查方式的模式可分为请求个别化审查、有理性审查与实质审查。督促程序实质审查导致程序更加繁复,但另一方面督促程序中的实质审查仍有过犹不及的缺失。督促程序前置审查需向形式化方向发展,为预防滥用程序、制造虚假债权损害他人利益,需要将再审、执行异议诉讼等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置实质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拒绝行为法律属性之辨析——以司法审查为视角 下载:68 浏览:423

张松波1,2 周佑勇1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2期

摘要:
学界对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程序说和内容说两种观点。程序说主张拒绝行为是行政作为行为,内容说则认为拒绝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然而,从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拒绝行为符合行政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将拒绝行为视为行政不作为,法院则会在审理思路、起诉期限、裁判方式选择等方面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一旦将其视为作为行为,上述障碍即可避免。故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法律属性系行政作为,而非行政不作为。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后评估——基于我国商务部无条件通过的案例 下载:387 浏览:409

王燕1 臧旭恒2,3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8年8期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十年,然国内关于事后评估研究鲜见,迫切需要对过去的执法情况进行回顾性研究,尤其是占比例最大的无条件通过案例因为缺乏对外公布的详细审查信息引发社会和学界诸多争论。采用事件研究法获得的事后评估结果显示,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性使然,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具有以下特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主要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同时也非常注重消费者福利的保护,赋予消费者福利一个很大的权重;会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无条件通过的经营者集中案例总体上不存在显著选择性执法问题。但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随着经验的逐渐积累,执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越来越注重对消费者福利和竞争的保护。及时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进行事后评估,分析执法情况和执法标准,有利于引导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对完善反垄断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教义学分析 下载:18 浏览:215

谢小剑 《法学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制度,由于"两法"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相差较大,造成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街接中的诸多难题。从程序衔接的角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无须再刑事立案,退回补充调查处于监察调查阶段但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审查起诉时有权否定监察调查的事实和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从强制措施街接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留置效力相对延续理论较为合理,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的移送换押制度。从证据街接的角度,应当肯定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以监察法为标准,威胁、引诱获取的言辞证据依据监察法予以排除,监察调查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学区划分的司法审查实践评析 下载:53 浏览:387

周慧蕾 《法学学报》 2020年12期

摘要:
学区划分是否为可诉的行政行为、非适龄儿童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入学要求具备房产证的规定是否合法、就近入学是否意味着最近入学等,是司法审查中的四大争点。各地法院对前两个争点有立场上的分歧,对后两个争点分别是共识性地肯定与否定。学区划分法律性质上的分歧,关键是未能区分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三个公法行为。条件确定行为因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反复适用性,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学区划分和资格审定行为,则因其对象的确定性、效力的直接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从学区划分的利害关系人来看,非适龄儿童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学区划分的基本条件户籍所在地之上增加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房产证等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学区划分的法定基准"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最近入学,但应以相对意义上的最近入学为主。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的界限 下载:54 浏览:398

冉艳辉 《法学学报》 2020年5期

摘要: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权确立于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扩展到其他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全过程分阶段进行审查批准的方式行使监督权。这种做法导致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工作不堪重负,同时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所降低,从而有违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下放的初衷。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全过程控制是基于"立法监护人"的逻辑,而宪法、法律对省级人大常委的定位是立法监督者。立法监督权与立法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职权。立法监督权边界是合法性审查——包含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清楚认识审查批准权的属性、界限及责任承担问题,让审查批准权重归法定边界之内,才能走出当前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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