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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及其应用 下载:55 浏览:273

黎宏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情况下,再提倡单位犯罪否定论,意义不大。就单位犯罪研究而言,现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在自然人刑法之下,合理认定刑法第30条、第31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单位是由人和物复杂结合而成的法律实体,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特征、文化气质和环境氛围,这些要素能够对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之下,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首先应考虑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法益行为或结果,其次必须甄别作为单位"手足"的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思。只有在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思时,才能处罚单位自身。在判断单位意思时,必须依据单位的结构、制度、宗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乃至单位的政策等客观要素进行推定。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出现违法结果时,应首先考虑成立自然人犯罪,之后再考虑成立单位犯罪。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昨天、今天、明天 下载:63 浏览:421

刘宪权 《法学学报》 2019年2期

摘要:
普通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强智能机器人分别是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从非智能到智能、从弱智能到强智能的"进化"史,其实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步增强、人之意识与意志对"行为"的作用逐渐减弱的历史。人与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的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风险的样态与刑事责任的分配。在普通机器人时代,经电脑编程后的普通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人类社会正处于承旧时代在前、启新时代于后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回顾、梳理、展望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的昨天、今天与明天,不仅可能,且意义重大。

追诉期限终点的法教义学解释 下载:51 浏览:374

柳忠卫 《法学学报》 2020年2期

摘要:
关于追诉期限的终点问题,目前刑法学界有"立案时说""起诉时说""审判时说"和"结果时说","结果时说"具有合理性。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追诉"应当被解释为"追究刑事责任",而追诉期限应当终止于追诉过程的终点而不是起点或者是中间。"结果时说"反映了追诉权本身正常运行的要求,"结果时说"的正当性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本质和根据的角度得到阐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是"结果时说"的重要支撑。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刑法》第88条第1款的反向解释是"结果时说"的立论前提,对《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解释是"结果时说"的规范确认。对《刑法》第88条第1款的反向解释确定了追诉期限终点的时间区间——"审判时",而对《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项的系统解释则确定了追诉时效终点的时间点——"审判终结时"。《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尚未终结的一审或二审,而"宣告无罪"则应当是指已经审理终结但尚未判决的一审或者二审。既然二审终结前法院仍然可以因超过追诉期限而判决被告人无罪,这就意味着二审终结前追诉时效继续进行,没有终止,因此二审终结时才是追诉期限在逻辑上的最终截止... 更多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类型化思考 下载:352 浏览:339

杨彩霞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摘要:
在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之下,基于利益平衡观念部分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法义务逐渐成为各国发展的趋势。然而即便我国刑法作了共犯正犯化的突破规定,司法实践仍陷入争议不绝和乏例可陈的困局。其根源在于立法、理论和实践缺少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关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基础又缺乏普通认同定义的概念,应当由试图确切定义转向现象描述,在对其做广义理解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宜以服务类型标准为主,辅之以服务对象与服务方式标准,将其区分为"为自己信息提供服务者"和"为他人信息提供服务者",其中后者又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由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管控能力以及与违法网络用户的紧密程度不同,在维护网络秩序中所可能发挥的作用亦不同,因此应构建一套类型齐全、结构合理、轻重有序的义务体系,进而在明确各自义务范围的基础上明晰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模式与边界。

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下载:43 浏览:376

刘宪权 胡荷佳 《法学学报》 2018年3期

摘要:
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不排除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按照人类的意识和意志,应当将智能机器人看作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可能超越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海洋环境污染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必要性、依据和主体 下载:30 浏览:352

孙世民 《中国海洋学报》 2022年4期

摘要:
海洋是一个统一的、流动的整体,海洋环境关涉到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当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方式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体系。但是,日益严峻的海洋环境污染形势表明,仅仅依靠这两种责任形式是不够的。这意味着需要通过追究海洋环境污染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以更加全面地实现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为这种国际刑事责任提供了充足的国际法依据,还规定了承担这种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

法国刑法中的法人刑事责任 下载:148 浏览:2574

朱琳 沈春兰 《争议解决研究》 2021年10期

摘要:
本文系统梳理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历程、成立条件、实现方式及其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研究指出,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完善,特别是萨宾第二法案中的反腐败合规计划,对我国完善法人刑事责任制度和打击新型团体犯罪法律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下载:523 浏览:2800

李建 《法学学报》 2022年8期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高楼林立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治理问题,其中“高空抛物”行为作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次次的引起人们对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法律反思。本文从高空抛物的行为认定出发,围绕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定,同时针对高空抛物的法治实践现状提出相关的建议,完善我国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治理。

人工智能带来的司法影响 ---浅析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问题 下载:542 浏览:2975

张艳慧 《法学学报》 2022年7期

摘要: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渗透并影响着社会秩序,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因人工智能产生的争议纠纷不容忽视,在此背景之下也需要法律为其作出相应的规制。而人工智能也在冲击着传统的刑事责任体系,对于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主体,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但就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实践以及司法水平来看,现阶段将人工智能纳入到刑事责任主体之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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