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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球典型创新指数的中国创新能力分析 下载:75 浏览:359

漆苏1 刘立春2 《中国科学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深入了解当前中国创新能力现状,对于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选取2017年发布的多个全球典型创新指数报告,对中国创新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果显示,伴随中国创新能力的逐步提升,对全球创新格局的影响在不断增大。近年来,中国研发支出快速增长,在全球的研发份额逐年上升;优势技术领域快速增加,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中国正逐步发展为全球创新的又一核发地带。与此同时,当前中国创新能力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针对其在制度环境、原始创新和企业创新效益方面的存在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创新障碍的政策建议。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 下载:86 浏览:491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证明责任制度本质重述 下载:86 浏览:479

胡学军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证明责任概念本质所指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为客观证明责任之表象,而具体举证责任实为证明责任之假象。在"规范说"的方法论下,证明责任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属将事实与法律连结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责任规范应直接来自实体法规范,其本质是一个实体法规范要件的补充规范。现代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的一般性克服方法的形式理性制度,其最深层的本质就是以法律价值权衡化解事实认知模糊状态,化消极无解之事实判断为积极的法律价值引导,其性质属于"实质司法权"。

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 下载:98 浏览:497

马长山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9期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应用,开启了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的历史进程,引发了司法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通过司法过程场景化、司法规则代码化、司法决策建模化、司法服务管理智慧化重塑着司法过程,大大提升了智慧司法的社会效能。但司法人工智能亦有其内在限度。算法决策要达到绝对的客观和精准并非易事,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其能够促进形式正义,却很难实现实质正义。发挥人工智能对司法的优化重塑效应,应与对人工智能的风险防范同步进行。需针对算法决策设立相应的规制和救济机制,注入公开、公平和责任理念,进而兴利除弊,促进科技向善和打造良性发展的智慧司法,更好地实现"可视正义"。

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下载:86 浏览:471

阮开欣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9期

摘要:
权属分歧现象是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属地主义的体现之一,不符合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普遍主义的发展趋势,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单一准据法以适用于知识产品在各国的权属。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这有助于知识产品的跨境流动和最大化利用。对于强行法范畴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则不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现行国际条约并不妨碍权属普遍制的适用。如何确定权属普遍制中的单一准据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选取规则的明晰化并在各国获得共识是权属普遍制有效运行的前提。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

晚清西方视角中的中国家庭法——以哲美森译《刑案汇览》为中心 下载:95 浏览:469

于明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哲美森在《中国评论》上发表的"中国刑法案例",是目前所见《刑案汇览》最早的英文翻译。哲美森的翻译,既源自他的中国民法研究计划,也来自英国法律人对于民事习惯与判例的关注。通过对哲美森著《中国家庭法与商事法》与其所译《刑案汇览》案例的对勘,可见哲美森对中国家庭法中的婚约效力、嫁娶违律、立嗣继承等问题的独到观察与深入研究,并由此折射19世纪下半叶西方人对中国家庭法的一般看法。回到维多利亚时代的学术背景之中,哲美森的中国家庭法研究来自于梅因等人所开创的比较历史人类学的研究传统,其中既有对已有研究的继承,也有汉学研究的独特视角与智识贡献。同时,由于殖民者的视野局限,这种比较研究的背后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偏见与不足。

中国行政诉讼中的府院互动 下载:88 浏览:471

章志远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7期

摘要:
近十五年来,府院互动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开展,更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传统认知,促进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纠纷、支持与监督行政等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存在运行规范性欠缺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观念引领下的个案处理型府院互动,旨在实现纠纷解决的司法目标。合法性底线论和行政过程论观念引领下的法治促进型府院互动,旨在实现政策实施的司法目标。新时代行政诉讼府院互动的继续生长,既反映着人民法院对社会治理政策变迁的回应和优化司法环境的努力,也源于行政任务导向下司法功能适度拓展的需要。行政诉讼中府院互动积极功能的发挥,尚需从完善法解释适用、加强过程公开化和保障救济实效上完成法治建构,把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著作权法限制音乐专有许可的正当性 下载:67 浏览:479

王迁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传播通常需要借助音乐表演的录音。欣赏音乐的主要渠道在前网络时代主要为购买音乐表演的录音制品,在网络时代为点播或下载音乐表演的录音。如果大量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对于录制、发行和通过网络以交互式手段传播音乐录音的权利发放专有许可,会影响人们欣赏风格各异的音乐表演,从而损害音乐文化的多样性。通过非自愿许可对此种专有许可进行限制具有正当性。同时,要提供音乐录音的点播和下载,还需要针对表演和录音取得许可。如果各录音制作者向一家数字音乐平台发放数量占绝对优势的音乐录音的专有许可,人们欣赏音乐的主要渠道就会被垄断。基于我国实体唱片市场几乎消亡的现实,对此种专有许可进行干预具有正当性。与设定非自愿许可相比,为表演和录音的专有许可规定法定期限更具有可行性。

迈向公私合作型行政法 下载:67 浏览:469

章志远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法治实践中,一种全景式的公私合作治理新动向正在生成。面对合作行政模式的兴起,建立在公私对立基础之上、以行政合法性控制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为取向、以司法审查为后盾的传统行政法学遭遇了结构性挑战,在行政法观念与原则、行政法关系与主体、行政法行为与责任等不同层面面临艰巨的重整任务。为顺应合作行政时代的现实需求,建构中观部门行政法意义上的合作行政法尤为必要。在有效履行行政任务的目标下引入辅助性原则和合作原则,在界限论和责任论的建构进路中引入国家保留和国家担保概念,在法治国家转向合作国家的背景下重述行政主体论、行为论和救济论,是建构合作行政法的基本任务。

公司决议瑕疵立法的范式转换与体系重构 下载:63 浏览:372

丁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现行法套用民事法律行为范式,以瑕疵决议一律自始无效确保原告救济,以信赖保护维护公司安定,最终却导致原告救济与公司安定及效率的割裂与冲突。这一冲突的根源在于,以瑕疵决议一律自始无效所提供的原告救济本身缺乏正当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应当按比例原则的要求,以瑕疵严重程度区分安排法律后果,从瑕疵决议效力这一源头上重建组织法范式下原告个体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平衡。仅在瑕疵特别严重时,才应自始否定决议效力,从而禁止其实施或在实施后恢复原状,否则只应适用决议面向将来无效、损害赔偿等柔性法律后果,公司由此可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决议实施效率及安定。以此为基础,应取消现行"三分法"的诉讼类型划分,而代之以统一的决议瑕疵诉讼及诉讼期限。公司变更决议仅在排除特别严重瑕疵后方可实施并获得存续效力。

协助决定取代成年监护替代决定——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监护与协助的增设 下载:78 浏览:475

李霞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承认心智残疾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协助决定制度,与传统民法否认心智残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替代决定制度根本不同。协助决定制度作为21世纪的新制度,广泛应用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实践中且获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民间和司法实践也较为丰富。藉民法典编纂之机,监护应作为一章增设在婚姻家庭编草案收养章之后,区分儿童监护和成年监护,成年监护又区分监护和协助。成年监护之监护一节应增设最后监护原则和最小监护原则,明确监护和协助的适用顺序,从而逐步架空完全监护的适用并为其废除做准备;应赋予残疾人诉权以保障本人的程序参与;应增加"尊重本人自我决定"作为监护人执行职务的标准;应新设特定监护措施。协助一节应对民法总则第33条进行规范续造,增设持续性代理协议和医疗预先指示的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合作治理 下载:78 浏览:491

陈越峰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2期

摘要: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治理的重中之重和难点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具有公共属性,在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机制由私主体独立提供的情况下,政府规制具有正当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治理对象需要系统分类指定和审慎动态调整。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主体架构上,层级制与部门化的政府组织结构局限性明显,合作是必然的选择,这就需要在高效统一的领导和广泛深刻的政府协同基础上,形成紧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需要系统性的过程控制,事前审批和事后处罚等传统行政活动方式的实效性不足。为更好实现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目的,需要综合运用"规制—担保—给付"等多元行政活动方式,基于公私合作采取全过程风险治理措施。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 下载:78 浏览:458

马长山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0期

摘要:
智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很多革命性后果,形成了双层空间—虚实同构、人机共处—智慧互动、算法主导—数字生态的时代特征。这使得既有法律规范对其难以进行有效涵盖和调整,既有规则逻辑的解释力日显困难,既有司法解纷机制也遭遇了明显障碍,因此,必然会引发深度的法律变革。一是在法律价值上,会出现新型的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二是在法律关系上,权利与义务关系面临着根本性的重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转向;三是在法律行为上,形成了立足双重空间、人机混合、行为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因果关系和社会后果。这样,就需要确立适应智能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的时代法律理念,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探索新型的代码规制方式,塑造高度自主的精细化治理秩序,促进执法司法的智能化发展,并嵌入风险控制的制度机制,进而推进法律制度和规则秩序的转型升级。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 下载:86 浏览:473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民法总则作为私法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功能。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法律适用上应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民法总则有关法人、营利法人以及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均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公司决议的成立与撤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上,应处理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与民法总则一般规定的补充适用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规范,应以类推适用的方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填补该项漏洞。同时,以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填补公司法上的其他漏洞时,应充分关注法源适用的顺位,使有关公司的商事习惯法优先于民法适用。公司法在被民法总则提取共同性规则后,出现诸如公司法总则的空洞化、民法总则一般规定抽象不足而引起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难度,以及民法总则个别规定造成体系违反等问题,对此需要重新整合。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下载:86 浏览:474

高富平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下载:86 浏览:477

丁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现行公司法资本规则仍以实缴制为模型,无法适应认缴制后公司仅享有出资债权的资本结构。主体规则上,应将债权人限定为公司。到期规则上,应取消由股东事先对出资债权设定期限的要求,交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自治。对于公司非破产条件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组织法方案和代位权方案均有根本缺陷,应采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处分规则上,禁止出资债务免除、延期、更新或替代履行,禁止股东并限制公司抵销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出资债权不应有足值的要求,董事依勤勉义务独立地判断出资债权的价值。计量规则上,改变实缴制下仅以实收资本作为分配标尺的做法,在股东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约定出资期限时,应对出资债权作减值处理并阻却公司利润分配,回归注册资本责任担保本义。

大湾区金融纠纷一体化解决机制建构 下载:65 浏览:373

赵蕾1 于恺2 蔡绿茵3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大湾区在金融体系和纠纷解决体系呈现出的"双重差异性",不利于大湾区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也无法满足粤港澳金融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快速有效的跨境解纷需求。对此,根据法治原则、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协同治理原则,整合三地解纷资源,优化调解合作机制;按照纠纷解决金字塔(DRP)、纠纷解决系统设计(DSD),设计以"粤港澳金融调解合作"为中心、以调仲对接、调诉对接为补充的大湾区金融纠纷一体化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建设提供"一体化"的金融解纷机制和"全链条"的金融治理体系。

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法律构造的反思与重构 下载:58 浏览:401

李磊1,2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是一种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及必要共同诉讼的全新的诉讼形态。从二请求之间的实体关系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以先后位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关系为必要条件。从二请求之间的条件关系看,先位请求的起诉行为是当事人独立的诉讼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后位请求的起诉行为附有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先位请求胜诉判决确定,该诉讼行为丧失效力,后位请求的诉讼系属溯及消灭。从二请求之间的审判关系看,无论先位请求是否有理由,法院均应当对先后位请求一并作出判决。从二请求之间的上诉关系看,应当适用拟制上诉,当事人仅对其中一请求上诉时,应拟制当事人对另一请求也提起上诉。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必须回应新时代的道德需求 下载:20 浏览:410

王申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2期

摘要:
法律职业者需要践行职业伦理,如果法律职业者缺少道义上的诚笃廉正之精神,法治则无法践行。道德准则不是通过理论的论证而是对社会事实的描述,其内容规定依赖于引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理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对法律文化的认同和立场协调主要是从价值导向等方面来推进司法的整合。当法治价值原则与法律职业道德理想实现了相互融合的同时,亦构成了合法化确认的根据。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理性构建,是一种制度性诉求。现代伦理学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思考主要是建构在全球化时代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法律职业的个体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不再是它的过去,而是现代。

数字创意产业全球价值链重构战略研究——基于内容、技术与制度三维协同创新 臧志彭 下载:35 浏览:412

赵康康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8年8期

摘要:
建构于传统制造业基础上的全球价值链理论不适用于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亟须进行理论范式创新。数字创意产业是内容、技术与制度三维协同创新驱动的新型业态,与传统制造业全球价值链至少在研发、生产、产品、审查、营销、物流、消费、特征效应与生命周期等十个方面存在关键区别,并且数字创意产业全球价值链具有衍生效应、共享效应、嫁接效应和外溢效应,由此决定一旦某国数字创意产业全球价值链被他国"俘获"或"低端锁定",该国未来产业竞争力将被牢牢控制。基于中国数字创意产业全球价值链重构战略立方体模型的研究发现,对于NVC高成熟度的数字创意细分行业应采取市场优先、成本领先和兼并收购三大"主动出击型"战略;对于NVC低成熟度行业而言,应根据GVC成熟度和行业成熟度采取相适应的战略,逐步提升数字创意产业在全球的影响力,进而确立数字创意产业全球价值链主导者的战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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